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关联交易”及其异同

2023-10-16 17:50:26 - 市场资讯

本人发表在《新理财》杂志2023年第9期的专栏文章,敬请批评指正。       

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关联交易”及其异同

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关联交易”及其异同

余兴喜

经常有上市公司董监高向笔者咨询关联交易的问题。他们在审阅定期报告时,往往会被“重要事项”中的关联交易与“财务报告”中的关联交易搞糊涂。他们不理解为什么这两个关联交易不一样,希望我们能向相关部门反映,最好把这两个关联交易统一起来。本文拟对这个问题作一些讨论。

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关联交易”及其异同

什么是关联交易

用一句话概括,关联交易就是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里面的关键词是两个:一个是关联人,一个是交易。

关联人,概括地说,就是与公司(或企业等会计主体,下同)具有一定关联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组织。与公司和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各种规则,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公司及证券法规”)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会计准则”)都对关联人的认定有具体的规定。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中关联交易的差别,主要是对关联人的认定不同。

交易,概括地说,就是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对交易的认定基本相同,略有差异。

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关联交易”及其异同

关联交易的利弊及两种关联交易不同的原因

与非关联交易相比,无论是公司及证券法规还是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都有许多具体的限制性的规定。因此,很多人一看到关联交易,就觉得这是负面的。其实,正常的关联交易,应当是对公司有利的。如果没有利,就没有交易的理由。正是由于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交易双方可能相互比较熟悉,对交易的标的也可能比较了解,这就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节省交易的相关费用,降低相关的风险。特别是有时候交易标的具有特殊性,是非关联交易难以替代的。

然而,也正是交易双方具有某种关联关系,关联人可能同时对交易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控制力或影响力,这就可能出现两方面的弊端:一是有可能使得交易不公平,一方向另一方输送利益;二是有可能利用这种交易来人为调节会计数据,使得会计数据失去其真实性。

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就是要防范上述两种弊端,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公司及证券法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重在防范第一种弊端,而会计准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重在防范第二种弊端。这就是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中关联交易有所不同,也即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的关联交易与“财务报告”中的关联交易有所不同的根本原因。

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关联交易”及其异同

公司及证券法规中的关联交易

我国《公司法》第21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有很多具体的规定。

在关联人的认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将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作为例外,上市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如果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则上市公司与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不因这种控制关系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例如,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自然人一般会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在交易的认定方面,该“股票上市规则”也有具体规定。笔者以为,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交易,主要包括:(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二)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五)存贷款业务。

二是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主要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三是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当然,未明确列出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与关联人的其他约定事项也属于关联交易。

需要注意,这种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的交易,不但包括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也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的交易。

在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方面,该“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为实现上述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了很多具体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关联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披露。除关联担保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主板)、总资产或市值的0.1%以上(科创板)、总资产或市值的0.2%以上(北交所)的交易,均需及时披露(除明确规定免于披露的外)。此外,还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是严格审议批准程序。相关规则规定了不同的关联交易需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标准,并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必须回避。例如,对于大部分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主板)、总资产或市值的1%以上(科创板)、总资产或市值的2%以上(北交所)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某些关联交易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如关联担保,除必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才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提供反担保。当原来的非关联被担保人因某种交易成为公司的关联人时,公司必须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上述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该关联担保事项,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三是禁止某些关联交易。例如,除了关联人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且该参股公司不是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外,禁止向其他任何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对于符合上述除外条件的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前提条件是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也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在审议批准时,还必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是强制审计和评估。例如,除日常关联交易外,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还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是严格其他监督程序。关联交易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督的重点。相关规则要求,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须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此外,关联交易也是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

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关联交易”及其异同

会计准则中的关联交易

会计准则一般把关联人称为关联方。在关联方的认定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该准则第4条列举了构成关联方的主体:(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该准则第5条规定,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与公司及证券法规的规定相同,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均构成关联方;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根据该准则第2条的规定,在合并报表中,“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的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限于对该重要子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和共同控制的企业之间应作为关联方披露。

在交易的认定方面,该准则第7条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第8条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在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方面,会计准则一方面规范会计处理,一方面规范披露。

在规范会计处理方面,除了上述第36号准则外,还在其他一些具体规定。例如,《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一些会计准则也有针对特定关联交易的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均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可防止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置换等手段调节利润、净资产等操纵会计数据的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权益性交易是不能确认损益的,这可防止企业通过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行为。

在规范披露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9条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第10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一)交易的金额;(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四)定价政策。

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关联交易”及其异同

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有关关联交易的异同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大部分是重叠的,但也有不少区别。

在关联人(关联方)的认定方面,公司及证券法规中的关联人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这些主体的关联人,都是对上市公司有或者可能有控制力或影响力的主体。而会计准则中的关联方既包括对企业(公司)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准确表述是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体,也包括企业(公司)对其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主体。

之所以有这种不同,是因为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规范关联交易的目的不同。公司及证券法规主要是防范这些主体利用其对上市公司控制力或影响力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是防范企业(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操纵会计数据,这两类关联关系往往都会被利用来操纵会计数据,特别是企业(公司)对其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主体更容易被企业(公司)指挥,操纵的难度更小。

总的来说,会计准则中的关联方的范围要比公司及证券法规中关联人的范围大,但并不完全是包含关系。例如,在公司及证券法规中,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明确包括这些人的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而在会计准则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更多地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再如,在公司及证券法规中,关联人的认定会向前追溯,如果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都会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不会向前或向后追溯。

在交易的认定方面,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包括的交易范围大体相同,但也有差异。如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在会计准则中属于关联交易,在公司及证券法规中尽管也需要进行披露,但不列入关联交易。再如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在公司及证券法规中属于关联交易,在会计准则中,如果双方对被投资企业都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不属于关联交易。

那么,我们从上市公司的哪些信息披露文件中可以查阅到这两类关联交易的情况呢?

对于公司及证券法规中的关联交易信息,首先是从上市公司发布的临时公告中查阅,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标准按规定都要发布临时公告及时披露(除了明确规定免于披露的外)。在临时公告类别中,有“关联交易公告”和“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两类。此外,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司应当同时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或“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对比着看。其次,按规定上市公司还要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值5%以上(科创板公司为占公司报告期末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此外,公司如果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也应当在“重要事项”中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报告期提供担保或报告期末有余额的),也应当在“重要事项”中的“重大担保”项下披露。上述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关联交易的信息也可以对比着看,看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对于会计准则中关联交易的信息,可以从上市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查阅。在附注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中,应当详细披露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有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我们可以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来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进行对比,看两者是否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如“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重大关联交易在“重要事项”(包括重大担保、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中是否披露及所披露的金额等信息是否一致;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应收应付款项特别是借方发生额、借方余额是否与“重要事项”中披露的相符,其他应收款的借方余额是否有可能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及证券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关联交易”及其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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