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4-10-16 07:02:02 - 媒体滚动

转自:前线理论圈

“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

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改进和加强立法工作,强调“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以此为指导,我国立法工作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进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制定法律、修改法律、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立法解释的数量均大幅增加。同时,伴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容,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地方性法规大量出台。在国家法律层面,我国适时颁行了宪法修正案和数部刑法修正案,对立法法予以修订,制定编纂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为国家根本大法和基础性法律注入了新的智识成果和发展动力;不断完善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的立法布局,加快知识产权、数字经济、生物安全等新兴领域立法步伐。截至2024年7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2件、行政法规594件,还有数量众多的地方性法规等,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在党内法规层面,中国共产党聚焦“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这个核心,依据“1+4”的党内法规基本框架,综合采用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了党内法规体系从“比较完善”到“更加完善”的飞跃。党内法规的内在融贯性和外在衔接性显著增强。

立法形式更加丰富多样。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充分发挥立改废释纂等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或废止,对于法律规范及时出台解释予以明确,对于同一领域相关联的法律及时进行整合。同时,不断创新立法形式,坚持“大部头”立法,推进立法整体性发展;注重“小快灵”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灵活运用授权决定、改革决定等形式,增强立法的时效性;创新“急用先行”形式,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

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坚持践行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不断创新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拓宽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将立法公开贯穿于立法全过程,不断健全立法机关与公众沟通机制、立法协调机制、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意见机制,保证人民有序参与立法、凝聚社会共识。不断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制度,探索建立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等机制,准确把握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更加顺畅高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形式与程序;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人大对立法的组织协调,积极发挥各级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程序机制,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备案审核和监督制度,切实开展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

作者:张慧,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节选自《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巩固提升立法质效》,《前线》杂志2024年第10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责任编辑:王焕宇

网络编辑: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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