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需具备七个条件

2024-10-16 08:14:0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朱艳霞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保障享受待遇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10月14日,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52条。在定点机构确定方面,对资源规划、机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作了规定。在动态管理方面,明确了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具体来看,一是具备法人资格;二是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三是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四是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五是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六是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七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其中,提供居家或社区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两人;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分别不得少于两人。

《办法》明确,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把好“入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退出要求,细化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具体情形。

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协议履行中出现重大信息变更不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按规定提供信息、损害基金安全或参保人员权益、未按规定落实整改要求、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等情形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中止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长护服务费用不予结算。

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协议履行中出现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地址开展服务、超出资质文件有效期或营业范围、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法人或实际负责人(控制人)不能按规定履约、出现多次中止协议、服务行为中涉及虚假宣传或利益诱导、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伪造变造长期护理服务资料数据、诱导协助骗保、自愿解除协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其他规定等情况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解除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协议解除后发生的长护服务费用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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