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这一业务将迎新规,六条“红线”不能踩

2023-01-16 17:16:35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证券报

1月16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记者梳理发现,《管理办法》拟根据分类评级对券商实行分级余额管理,明确了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还明确了六类禁止性行为,并进一步加强了券商发行环节的合规风控要求。

明确四个发行条件

收益凭证自2014年试点以来,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收益凭证的性质定位,将收益凭证定义为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条件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在近两年内持续符合规定、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的情形:一是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是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是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分级余额管理要求

在对发行规模的控制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券商,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

《管理办法》规定,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收益凭证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经协会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或延期的除外。

在发行细节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券商应合理安排收益凭证发行规模,审慎控制发行节奏;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券商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浮动收益凭证挂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标的资产。

明确六种禁止性情形加强合规风控

为规范发行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六种禁止性情形:券商不得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销售过程中使用误导性词汇,片面夸大强调收益;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存在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考虑到收益凭证均为非公开发行,将收益凭证投资者限定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券商应在发行各环节进一步加强合规风控。首先是将收益凭证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其次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将收益凭证纳入公司整体债务融资额度与期限结构进行统一管理;第三是收益凭证内嵌衍生品部分应纳入公司场外衍生品合规风控体系,按照衍生品实质计量风控指标;第四是强化合规管理,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编辑:张晶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