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嫌犯指定居住期间患脑病成植物人,两警察因故意伤害一审获刑
夏军涛(化名)是江苏省靖江市(泰州市代管县级市)一起扫黑除恶案嫌疑人之一,如今他因患韦尼克脑病失去意识,躺在病床上。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其因摄入不足等原因致代谢性脑病,后遗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重伤一级。
两民警一审获刑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至当年8月,因夏军涛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拒不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办案民警仇某某指令看守民警周某实施限制饮食、限制睡眠且分段睡眠的方式,对夏军涛逼取口供,致使夏军涛身体机能遭受严重损害,经诊断为韦尼克脑病。
2020年9月1日,仇某某、周某因涉嫌犯刑讯逼供罪被刑拘。2023年1月6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仇某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其中,仇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周某被判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澎湃新闻从仇某某辩护律师处获悉,仇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
一审认定:嫌犯“指居”期间因饮食休息受限致病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江苏靖江市公安局成立“510专案组”,侦办一起扫黑除恶案件,时任靖江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教导员的仇某某和靖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民警周某等被抽调入专案组。“510专案”是提级管辖,以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侦办。
当年5月23日,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因案件侦查需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夏军涛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指定居所为泰州市海陵区田园牧歌宾馆。仇某某负责侦办工作,周某负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工作。
在专案组办案期间,嫌犯夏军涛发病入院,后被鉴定为重伤一级,办案民警仇某某和周某被控犯故意伤害罪。该案由海陵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由海陵区法院审理。
海陵区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间,因夏军涛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拒不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仇某某指令周某实施限制饮食、限制睡眠且分段睡眠的方式,对夏军涛逼取口供,致使夏军涛身体机能遭受严重损害,经诊断为韦尼克脑病。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夏军涛所患韦尼克脑病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饮食摄入不足、睡眠时间偏少、就医不及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伤情已构成重伤一级、人体损伤一级残疾。
“510专案”涉案犯罪嫌疑人审讯和监视居住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夏军涛审讯和监视居住查看记录等证据证实,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8月17日,夏军涛指居期间,其饮食、睡眠受到严格限制,且夏军涛病发后未及时就医。
监控录像反映,2019年5月24日至8月17日期间,大多数情况下每餐仅提供给夏军涛半小碗稀粥或稀汤带饭,三五口吃完。为此,夏多次向看守人员、周某、仇某某等人反映自己吃不饱、一餐仅有十几粒米等情况,有时甚至发生争执,但其后未有明显改善。
监控录像还显示,夏在指居期间,其上床睡觉、起床由周某或周某安排辅警通知,每次约半小时,平均每天床上睡眠时间累积2至3小时。2019年6月27日,夏就饮食、休息等得不到保障提出异议并与民警、看守发生争执,周某等人将夏的床垫拖走后,6月27日至7月5日期间夏军涛睡眠时间基本未受限制;当年8月6日,夏军涛身体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后,睡眠未受限制。
2019年8月6日起,夏军涛先后出现呕吐、站立不稳、神志不清等症状。2019年8月16日20时44分至17日18时46分,夏军涛瘫倒在地超过20余小时后,才有人将其送往医院。其间,周某等民警多次进入夏军涛房间,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及时送医。
在案证据显示,夏军涛被指居期间,先后于2019年6月20日、8月8日、8月15日、8月17日去泰州中医院就诊,后被送至南京中大医院、上海华山医院、上海新起点康复医院住院救治。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夏军涛因摄入不足等原因致代谢性脑病,后遗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重伤一级。该研究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关于未及时送医的时间节点问题,2019年8月8日送医时夏军涛已呕吐多天,四肢乏力,头晕、纳差,在8月初出现症状时就应该及时送医;8月13日夏军涛已几乎不能独立行走,8月15日送医;8月16日夏军涛瘫倒在地多时,8月17日送医。所有的病程表示,夏军涛存在多次就诊不及时的情况。
本案立案决定书
一被告人承认限制嫌犯饮食和休息,但否认犯罪
判决书显示,相关书证、看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仇某某经常组织“510专案”碰头会,对案件办理、嫌疑人看管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布置具体工作。
到案后,仇某某供述辩解称,其仅是靖江侦查员的牵头人,负责靖江侦查员的工作,包括管理人员、管理辅警、负责安全等;其没有指使任何人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的方式来获取口供;其认为鉴定报告不合理;其与被告人周某不存在共同犯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仇某某称,刚开始到田园牧歌监居点的时候,考虑到嫌犯多,其严格要求控制嫌犯饮食,规定用当时宾馆提供的塑料碗给嫌犯打饭,连汤带水打一半;刚开始的时候其要求严格控制犯罪嫌疑人休息时间,统一规定嫌犯一天休息四小时。这两个任务是下达给周某执行的。任务下达后,其基本上不过问,由周某全权负责,其不清楚夏军涛的具体饮食、睡眠情况。
仇某某供述称,从2019年5月23日至27日,办案人员对夏军涛讯问了大概五六次,夏拒不交代,夏的前科就是零口供定罪的,这次也有证据证明夏参与犯罪,所以专案组决定对夏军涛以零口供办理,之后基本上就不对夏军涛进行讯问了。
看守组负责人周某到案后供述辩解称,仇某某曾要求严格控制嫌犯饮食、睡眠。周某称,碰到具体情况,其会向仇某某等领导汇报,比如嫌犯提出吃得不够、睡眠不足、要看病等,其会向仇某某等领导汇报,如果领导同意就可以做。2019年8月16日,夏军涛病发后,其未及时汇报送医。
海陵区检察院检察官肖某某证实,其多次到夏军涛等人被“指居”场所进行监督,发现办案机关未保障夏军涛等人饮食、休息等情况,多次向对接民警提出纠正意见,并对出现急剧消瘦的夏军涛等人拍照取证,且将相关情况告知专案组牵头人王某。
庭审中,仇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仇某某做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该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如果泰州市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海陵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应当经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并制作《交办案件决定书》,同时应将《交办案件决定书》报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而本案在案证据只有泰州市检察院出具的《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
仇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海陵区检察院对本案的结果亦有责任,无法保证案件公正办理。自夏军涛2019年5月23日被指定监视居住,至8月17日夏军涛最后被送进医院,海陵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于当年5月28日、6月13日、6月25日、8月9日多次到指定监视居地点进行监督,也对各嫌疑人做过相关笔录,了解情况。但是,海陵区检察院未书面告知专案组指定监视居住是否存在问题。直到夏军涛住院后的2019年8月21日,海陵检察院出具了一个对专案纠违的通知书。如果海陵区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刑讯逼供,当时就应该报上级检察院立案侦查。
除上述程序方面问题,仇某某辩护律师还认为,专案组经商量一致决定对夏以零口供办理,仇某某没有刑讯逼供的动机与必要;限制嫌犯饮食和睡眠是专案组的集体决定,不是仇某某的个人行为;医学研究表明,对韦尼克脑病患者注射葡萄糖会加重病情,夏军涛入院后长期不能确诊病因,被大量注射葡萄糖,对于医院可能存在误诊的情况,需要进行医疗责任鉴定;夏军涛被专案组四次安排送医,韦尼克脑病发病机理复杂,诊断困难,医疗机构不能及时确诊的责任不应该由办案民警承担。另外,慢性酒精中毒也是韦尼克脑病的重要原因,在案证据显示夏军涛有饮酒习惯,大概每月会醉酒一次,不能排除夏军涛的韦尼克脑病系长期饮酒造成。
相关医学论文显示,韦尼克脑病极易漏诊、误诊,注射葡萄糖可能诱发和加重病情。
一被告人被判三年六个月,提出上诉
庭审中,本案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而仇某某认为其与周某不存在共同犯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鉴定意见明确、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本案鉴定意见充分证实,监视居住期间夏军涛饮食摄入不足、睡眠时间偏少、未及时就医与其伤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人仇某某作为专案组现场负责人,为逼取口供指令被告人周某对嫌犯实施限制饮食、限制睡眠且分段睡眠的变相肉刑,导致夏军涛身体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构成重伤一级。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仇某某、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根据录音录像等证据反映,夏军涛多次向被告人仇某某反映饮食和睡眠不足的问题,但其后并未有所改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仇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夏的实际饮食、睡眠状况以及周某的实际执行行为。
关于夏军涛未能及时就医的问题,经查,2019年8月2日,夏军涛向被告人周某反映胃疼;8月4日反映头昏严重,精神状态明显变差;8月5日向被告人周某反映胃疼,8月6日至8月8日多次呕吐。被告人仇某某作为专案现场负责人,周某作为执行监管人员,均有责任保障嫌犯就医的基本权利,故对未将夏军涛及时送医两被告人均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人周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考虑到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仇某某离开办案点后,周某等人未及时向被告人仇某某汇报夏军涛此次病发的情况,酌情对仇某某从轻处罚。鉴于公安机关与被害人近亲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两名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2023年1月6日,海陵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仇某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仇某某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周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仇某某不服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自己无罪。
仇某某的辩护律师称,在看守所,仇某某经常反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如适用范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指居的场所规定不明。仇某某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嫌疑人的权利难以保障,也增加了办案民警的责任和风险。对于办案人员而言,因为工作强度高,压力大,随时要承担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仇某某希望自己的案件能够引起反思。
另据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通报,当初与夏军涛同为“510专案”嫌犯的刘涛、刘波等人已获刑入狱。2020年10月30日,医药高新区法院对刘涛、刘波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十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89万元,对部分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的违法所得397万余元责令退赔。该案一审宣判后,十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