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 全国首个《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技术发布,如何解读?

2024-01-16 08:11:09 - 中国贸易报

现实中,员工跳槽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多,而在办理中又存在侦办难、周期长、鉴定不规范等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这也是国内首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工作指引。

商法 | 全国首个《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技术发布,如何解读?

江苏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介绍,此次发布的《指引》明确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些内容契合此类案件的最新发展动态与现实需求,前瞻性、时代性强。

记者注意到,关于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总体思路上,刑法修正案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从此前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细化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两种情形。针对这一变化,《指引》就不同入罪标准的认定分别进行了细化,明确考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仍可以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主要的认定标准,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目前,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技术鉴定方式查明技术事实较为频繁。为此,《指引》明确,是否需要委托技术鉴定由办案机关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决定,如通过召开专家会议、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等方式能够查明技术事实的,可以不通过技术鉴定方式解决。《指引》还明确了一些无需技术鉴定的情形,如经营信息等非技术事实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同一性的查明,一般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后未使用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权利人记载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调取的其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相同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等等。

关于被害人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指引》明确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时间点,即请求保护的信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明确了被害人、办案机关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多种方式,不限于技术鉴定。此外,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指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可以提出相关信息已经公开的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供办案机关查证,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参与刑事程序。

《指引》还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了审判经验,明确了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载体,也可认定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此前,南京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取了载有某企业核心技术的自动化变光焊接面罩,在交给他人破解电路板时,被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江苏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三级高级法官史蕾介绍:“被告人一直在辩解他虽然拿到了商业秘密的载体,但是没有破解出其中的技术信息。我们经过多次研究,认为他已经掌握了技术秘密的载体,也有能力破解,只是因为时间的关系没有最终破解出来,最终认定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贸易报记者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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