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024-01-16 16:33:2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吕敏)近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办法》适用于合作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供应的租赁住房。

《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与出租方式。

政府组织配租住房的配租方式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项目批次受理、批次配租。包括:面向个人配租;面向单位定向配租。

《办法》明确政府组织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申请条件: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因偷税漏税被有关机关刑事处罚、没有重大劳资纠纷维稳事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

二是职工入住条件: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属于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的;在合作区无自有住房;未正在合作区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租金方面,单身居民或者两人以下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90m以下;超过90m的户型面向三人以上家庭或者高层次人才配租。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60%。

《办法》明确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未在合作区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租金方面,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且在合同期内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运营管理单位确定或者调整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当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规定,并报区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