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扣除违约金后应退还剩余金额

2022-11-16 03:00:59 - 辽沈晚报

律师:扣除违约金后应退还剩余金额

预付消费“跑路”、开卡容易退卡难、办卡后服务质量差……大家对健康生活相关消费与日俱增,但有些办卡消费却带来不好的体验。市民宋女士近日遭遇退卡难题,商家百般推脱拒绝退卡。

市民宋女士以实充2000元、商家赠送1000元的方式,在美容院办理一张价值3000元的美容卡。宋女士在消费500元后,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使用,希望商家能够退还卡内的2500元余额。但商家告知宋女士,如果宋女士不想继续使用这张卡,只能转给别人,美容院不会退款。

宋女士退还卡内全部余额的要求是否合理,美容院是否可以拒绝宋女士的退卡要求?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说,宋女士基于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商家应当为其办理退卡。但宋女士提出的退回卡内全部余额的要求很难被支持,商家可能会扣除违约金及赠送优惠后的消费金额后,将剩余金额退还给宋女士。

律师说法

经营者违规发放预付卡,可以退回预付款

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均须到商务部门备案。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是发放预付卡的主体。如发卡企业未到商务部门备案,则其不具备发放预付卡的资格,属违规发放预付卡。消费者可要求其退回预付款。

办理预付卡时应事先查询企业是否到商务部门备案,是否有办理预付卡资质,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本身不是发放预付卡的主体,消费者办卡后自然有权要求退卡。

经营者在办卡时向消费者承诺的优惠和服务内容不兑现,可以退回预付款

为了推销预付卡,经营者经常会夸大宣传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让消费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认识。消费者付款后发现实际的产品、服务与办卡时商家承诺的内容不符。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回款项。

办理预付卡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商家承诺的服务如若合同上没有体现,一定要求落实到书面,合同一式两份,消费者要保留一份,维权时书面合同是最重要的证据,如果商家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消费者自然有权选择退卡。

通过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可以要求退回预付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通常表现为在合同中约定办理预付卡后“概不退换”“不得转让”“过期作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含有前款内容的,该内容无效”。即使预付卡上标注“概不退换”,消费者也可要求退款。

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不可退卡协议无效,消费者自然有权退卡,但需要考虑退卡的具体原因,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退卡合情合理,商家自然应当按比例退回余额。如果是因为消费者自身主观原因选择退卡,商家有权在扣除合理的违约金后退还余额!

经营者因经营困难,直接关门跑路以逃避债务,可以要求退回预付款

因为经营者跑路,建议对经营者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退回扣除已享受服务价款外剩余的预付款。

在遇到经营者推荐办卡消费时,首先应理性对待,避免盲目冲动。在消费过程中,应要求经营者将有关口头承诺写到合同中,如遇到格式条款等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如果确实是在办卡后选择退卡,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选择退卡,都要将退卡需求第一时间告知商家,尽早解除合同,减少自身损失。辽沈晚报记者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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