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银行主张的其余罚息不予支持

2023-11-16 12:30:46 - 第一消费金融

第一消费金融:2023年11月14日,重庆成渝金融法院发布六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是《某银行与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银行与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借款合同  怠于扣收 损失扩大  减损规则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减损规则即是该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约定,金融机构有权在借款人相关账户中自动扣收贷款本息,但金融机构怠于行使扣收权利,导致借款人违约责任加重。对于因此多计算的罚息、复利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通过减损规则的适用,平衡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金融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维护金融市场的诚信与公平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17日,倪某某为购买房屋,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以偿还当期本息。如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贷款发放后,倪某某未按期足额还款构成违约,某银行对倪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倪某某支付欠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并主张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者折价价款优先受偿。诉讼中,倪某某举示的还款账户明细清单显示,自2009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28日,该账户内长期有较大金额的余额,2016年6月14日,该账户转支25000元,附言为倪某某偿还按揭贷款。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本案还款方式为借款人在还款账户存入每期应还款项,贷款人根据每期还款金额直接扣收。自2009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还款账户均有较大存款余额,足以偿还每期应还款项,但某银行仅于2016年6月14日进行扣划。某银行作为债权人,本应及时进行扣划,避免损失扩大,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本案债务未及时清偿并产生大额罚息、复利,对于因此多计算的罚息、复利,不应予以支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遂判决倪某某支付其尚欠某银行的借款本金、部分利息、实现债权费用,某银行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者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对某银行主张的其余罚息、复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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