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023-11-16 14:42:2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湖北省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湖北省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荆门钰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荆沙豆瓣王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BJ23420000003339934ZX,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SBJ23420000003339934ZX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从荆门市南江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3箱涉案豆瓣酱(8瓶/箱),已销售12瓶。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主要原因是该批次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导致氨基酸态氮不能达标。

2.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保证不再出现此类似问题。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荆沙豆瓣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当事人事后提交了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索取了进货查验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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