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锁柳丝长 御沟澄碧水
五代南唐董源的绢本山水画《潇湘图》
五代十国(907-9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大分裂时期,中原王朝不断更迭,战乱对自然环境破坏严重,但一些有识之士也提出了对环境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南方政局相对稳定,尤以长江下游的吴、南唐以及吴越比较显著,人们对自然环境更为关注。
“国家不幸诗家幸”,这一时期的文学艺术没有因为处于乱世而止步不前,在词、诗、小说以及音乐、绘画等方面为后世留下了许多宝贵的遗产。其中,词在这一时期取得的成就最高。这些词不乏山水风光、隐逸情趣等方面反映自然生态的题材,从中我们可以对那个乱世中的环境保护有形象的感知。
1.
春入神京万木芳,禁林莺语滑,蝶飞狂。晓花擎露妒啼妆,红日永,风和百花香。烟锁柳丝长,御沟澄碧水,转池塘。时时微雨洗风光,天衢远,到处引笙篁。
——和凝《小重山·春入神京万木芳》
这首词是和凝(898-955年)为后晋宰相时所作。上阕描绘了春日神京的明媚春色,首句点明时地,接着用“木”“花”“露”“红日”构成了一幅春景画,又用“莺语滑”“蝶飞狂”“风”,使静景增添动态。下阕着重写皇宫周边的春光:烟柳如丝,沟池澄碧,微雨洗尘,景象清丽。“御沟”与“禁林”相映,“微雨”与“红日”间出,时晴时雨,别有情致。最后两句,把自然景色与人间升平景象结合,春光大好,笙歌飞扬。全词妙声艳色,境界明朗,杨慎《花间词评注》评其“藻丽有富贵气”。
五代十国各朝各国虽战乱频繁,但也多注重劝课农桑、鼓励植树,并多依唐律,对毁坏林木的行为予以严惩。安史之乱和唐末战乱对北方的农桑造成了一定影响,随着社会安定,各朝都诏令种植林木。周显德三年(956年)八月下诏:“课民种树,其上户所种,每岁须及百本,其次降杀有差。”明确规定民户种植数量,便于官吏管理。同年下达种植行道树的诏令:“其京师城内街道,阔五十步者,许两边人户,各于五步内,取便种树掘井,修盖凉棚。其三十步以下至二十五步者,各与三步,其次有差。”这一措施改善了都城开封的城市面貌。
据《资治通鉴》记载,吴国为了鼓励种桑养蚕,将“计亩输钱”改为“自余税悉输谷帛”,促使农民更多地植桑养蚕。南唐升元三年(939年)规定:“民三年艺桑及三千本者赐帛五十匹。”通过奖励提高农民栽种桑树的积极性,虽比不上唐全盛时期,但也使“江淮间,旷土尽辟,桑拓满野,国以富强”。前后蜀国王建、孟昶先后下诏劝课农桑。据宋人黄休复《茅亭客话》记载,当时有蚕市15处,有大量的桑树苗出卖,蜀主王建眼红,想课重税获利,被臣下劝阻,认为这样将会严重影响桑蚕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当时蜀地桑树种植的广泛。
南唐亦十分重视蚕桑生产,种桑多不必交税,反而有奖励。吴越钱氏实行“保境安民”的国策,“世方喋血以事干戈,我将闭关而修蚕织”,一心一意发展经济。江南农村出现了“桑麻蔽野”“春巷摘桑喧姹女”的盛况。在桑蚕业比较落后的岭南与福建地区,实行鼓励种桑养蚕的政策,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后汉隐帝乾祐二年(949年)实行《广栽桑枣制》,以劝课农桑效果考核官员,并在广顺二年(952年)下诏:“诸道府州吏,勤加劝课……乡县百姓,依时耕种,栽接桑枣,勿纵游惰,务在精勤。”广顺三年(953年)下诏:“诸道州长吏,督民勉勤耕稼,有发膏腴之地,务添桑枣。”
开运二年(945年),后晋出帝批复中书舍人陶谷遏制乱砍滥伐之风的奏章有这样的内容:“……切欲劝农,以贸易于柴薪,多砍伐于桑枣,请行禁绝。”要求制定条例,禁止滥伐林木。《旧五代史·梁书·胡规传》也记载,后梁乾化元年(911年),右龙虎统军兼侍卫指挥使胡规在奉诏修洛河堤堰时,因砍伐百姓园林太甚,被河南尹张全义举奏,胡规因此被赐死。
2.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闲引鸳鸯香径里,手挼红杏蕊。斗鸭阑干独倚,碧玉搔头斜坠。终日望君君不至,举头闻鹊喜。
——冯延巳《谒金门·风乍起》
南唐著名词人冯延巳(903-960年),字正中,江都府(今江苏省扬州市)人,仕于南唐烈祖、中主二朝,三度入相。这首词用细致、委婉而又简练、生动的描写手法,形象地表现了少妇思念丈夫的心理活动,词中提及了鸳鸯、鸭、喜鹊等动物,体现了对动物的喜爱。
五代十国时期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虽不如前代那么重视,但也遵从前朝关于时令禁捕的要求。据《旧五代史·梁书·太祖纪七》记载,乾化二年(912年)五月“丁亥,以慧星谪见”,诏曰:“宜令两京及诸州府,夏季内禁断屠宰及采捕。”据《五代会要》记载,后唐天成三年(928年)八月九日下诏:“天下州府至国忌日,并令不举乐、止刑罚、断屠宰。”这里的“国忌日”,即皇帝、皇后死亡的忌日,要求各州府实行禁屠。天成三年(928年)五月一日敇:“凡罗网弹射并诸代猎之具,比至冬初,并宜止绝,若有犯者,随处官吏科违禁之罪,起今后每二月敕,便作此敕,晓谕中外。”禁止在当年的五月至初冬这段时期生产和售卖网杀鸟兽的器具,如果有人违反,则连同当地的官吏一起处罚,并且规定以后每年都要执行此项规定。
据《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八》记载,长兴二年(931年)九月,“辛亥,诏五坊见在鹰隼之类,并可就山林解放,今后不许进献”。《旧五代史·五行志》还记载了对“鸜鹆”(雀形目椋鸟科,学名为鸲鹆)的保护,以灭蝗虫:汉乾祐元年(948年)七月,“开封府奏,阳武、雍丘、襄邑等县蝗,开封尹侯益遣人以酒肴致祭,寻为鸜鹆食之皆尽。敕禁罗弋鸜鹆,以其有吞蝗之异也”。
不过,禁捕并不是约束皇帝的,皇帝以狩猎为乐,大肆猎杀野生动物并不鲜见。据《新五代史·唐书·庄宗纪六》记载,庄宗李存勖同光二年(924年),八月辛未“帝畋于西苑”,“九月癸卯,畋于西北郊”,“冬十月戊辰,帝畋于西北郊”,“郓州奏,清河泛滥,坏庐舍。癸未,畋于石桥”……李存勖在5个月中7次狩猎,甚至在地方水灾期间也没有停止,每次狩猎规模浩大,不仅荒废了朝政,而且极大地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
据《五代史补》记载,李存勖有一次在中牟县围猎,践踏庄稼无数,县令挺身拦截,存勖大怒,欲令将县令斩杀。按律,该县令犯有“指斥乘舆”的大不敬罪。当时,随唐庄宗围猎的伶人镜新磨,认为县令之罪不应列入十恶范畴,假装责备县令说:“你身为县令,既然知道天子好猎,怎么能让百姓在天子狩猎的土地上耕种呢?你为民请命,当真该杀!”其他伶官在一旁嬉笑讲和,李存勖听出伶官话语中的劝解之意,这才饶了县令一命。
“牛为耕稼之本,马即致远供军。”五代时期战事频繁,对牲畜的需求量大增,牛马是主要的生产、交通运输及军需工具,管理也更为严格,因而法律上对宰杀牲畜的行为也加重处罚,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唐律·厩库律》“故杀官私马牛”条规定故杀马牛的最高刑一般为徒刑,而五代时期故杀马牛的最高刑可至死刑,而且屠牛还同“十恶”“五逆”等一样,属于常赦所不免的犯罪。
据《五代会要·断屠钓》记载,后唐同光元年(923年)敕:“凡军人百姓,将牛、驴及马宰杀货卖,今后切要断除。如敢故违,便以擒捉,不问职分高低,所在处斩奏讫。”五代时期牛皮是制作兵甲的主要材料,贩牛皮为重罪,违者处以极刑。据《旧五代史·周书·冯道传》记载,刘知远在河东时,“大聚甲兵,禁牛皮,不得私贸易及民间盗用之。如有牛死,即时官纳其皮”。后汉建立后,颁布了“牛皮法”,贩卖牛皮一寸即处死。据《旧五代史·梁书·邓季筠、黄文靖传》记载,后梁乾化二年(912年),朱温驻跸相州阅马时,以邓季筠、黄文靖所部马瘦为由,将二人及军校一同当场斩首。
3.
画舸停桡,槿花篱外竹横桥。水上游人沙上女,回顾,笑指芭蕉林里住。
——欧阳炯《南乡子·画舸停桡》
欧阳炯(896-971年)在后蜀任中书舍人、散骑常侍,此词是他罢官后在南方乘舟游览时有感所作,诗作俨然一幅江南水景图:彩饰的小船停下船桨,槿花篱笆外,横着一座小竹桥,水上的游人问沙岸上的姑娘家住何处,姑娘回头笑着指向芭蕉林深处。
唐末至五代,北方黄河流域由于战乱破坏,加之无暇维护水利设施,原有的许多水利工程大都废坏,其中黄河水患危害最大。五代之后53年间,黄河决溢19次,平均不到三年便发生一次。有的决口是人为造成的,如后梁末年,为了防御晋军从下游渡河进攻汴州,将酸枣县(今河南延津)境内的黄河掘堤开口,“引河水东注,至于郓、濮”,“自是民罹水患”,“大河频决,漂荡人户,妨废农桑”。预防和治理黄河水患虽刻不容缓,但因战争及财力所限,五代各朝对黄河的治理大都采取防堵的方式,工程规模不大,只是在溃决时才临时派官负责堵塞修治,因此黄河堤岸隐患仍然很多。
后晋高祖天福二年(937年),有人奏请每年秋水上涨之时,令沿河两岸各地选上户为堤长,划分河段巡察,一年一替,发现小的隐漏,随时修补,当地县令每十日巡察一次。这个奏议得到部分采纳,但对每十日差县令巡察之事,因担心加重堤长负担而未采纳。这种体制虽有利于及时发现河堤隐患,但堤长的能力毕竟有限,且并未落实地方官员的防汛责任。天福七年(942年)又规定:“今后宜令沿河广晋府、开封府尹,逐处观察防御使、刺史等,并兼河堤使名额,任便差选职员,分擘勾当。有堤堰怯薄,水势冲注处,预先计整,不得临时失于防护。”后周世宗显德元年(954年)黄河决口,由于此次决口甚大,周世宗下决心整治,遂命宰相李谷亲自督治,出动民工6万人,是五代时期治河出动人力最多、工程量最大的一次。经过这次治理后,终五代之世至宋初,黄河再也没有发生过大的决口。
据《资治通鉴》记载,为了加强漕运和征伐南唐的淮南,周世宗曾经较大规模地整修过开封周围的水道。周世宗显德二年(955年)十一月,“先命武宁节度使武行德发民夫因故堤疏导之,东至泗上;议者皆以为难成。上曰:‘数年之后,必获其利’”。五丈河原是唐武则天时所修,至五代时期已经淤浅断航。周世宗不仅重新恢复了这条水道,而且还将它与济水相连,使水路延长,“自是齐鲁之舟楫皆至京师”。
这一时期南方各国均重视水利建设。后梁开平四年(910年),吴越王钱镠在杭州城外筑捍海石塘,创造竹笼石塘技术并取得成功,使“堤岸既固,民居乃奠”。吴越时期太湖地区水患严重,由于太湖地势低洼,每当洪水发生时,太湖的出海通道吴淞江(松江)、东江、娄江出水极为不畅,使太湖周围地势低洼之地常遭水患威胁。吴越采取疏浚洪水出海通道的办法,设置都水营田司,主持治水事宜。
五代在继承《唐律》“失时不修堤防”条的基础上,对堤防失修的处罚更重。据《旧五代史·周书·太祖纪》记载,后周广顺三年(953年),“内衣库使齐藏珍奉诏修河,不于役所部辖,私自于近县止宿。及报堤防危急,安寝不动,遂致横流”。齐藏珍因未及时修堤防,被开除公职发配边疆。
4.
多少恨,昨夜梦魂中。还似旧时游上苑,车如流水马如龙。花月正春风。
——李煜《忆江南》
李煜(937-978年)被称为“千古词帝”,其《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的“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冠绝天下。这首《忆江南》是李煜亡国入宋被囚后创作的一首记梦词,抒写了梦中重温旧时游娱生活的欢乐和梦醒之后的悲恨,表达对故国繁华的追恋,其中也描写了上苑游玩、车水马龙、春光正好的城市景观。
五代时期汴州(今河南开封),后梁、晋、汉、周四个中原王朝相继以此为都,政治地位提升、人口增加、城市面积扩大,后又成为北宋都城。这一时期由于人口聚集,以至“民侵街衢为舍,通大车者盖寡”,“屋宇交连,街衢湫溢,入夏有暑湿之苦,冬居常多烟火之忧”,生活垃圾大量产生,居住环境十分恶劣。为了整治城市环境,对于侵占街巷的均以罪论处。据《五代会要·街巷》记载,长兴二年(931年)敕令:“其诸坊巷道两边,常须通得牛车。如有小小街巷,亦须通得车马来往,此外并不得辄有侵占……此后或更敢侵占,不计多少,宜委地分官司量罪科断。”
街衢走马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在《唐律》已有“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条,五代时期这一规定事实上已成具文。据《册府元龟·刑法部》记载,后晋天福三年(938年),刑部郎中马承翰上奏:“伏见都下衢街窄狭,人物殷繁,其有步履艰难,眼目昏暗,老者幼者,悉在其间。车马若纵于奔驰,生物必见于伤害……臣乞特降明诏,示谕内诸司以下及诸军巡,于街衢坊曲,并不得走马……如有故违走马者,不问是何色目人,并捉申所司请依律科断。”《旧五代史·唐书·庄宗纪七(罗贯传)》记载了主管官吏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桥梁道路不加修缮,竟被处死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