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起不用来了”!工作25年的老员工遭辞退,要求公司赔偿近14万元,到底补偿多少?法院判决给了答案

2022-02-16 00:03:42 - 每日经济新闻

员工离职时经济补偿金能否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近来,鞍山一家公司就与其25年司龄老员工因离职补偿如何计算对簿公堂。法院最终会支持谁呢?一起来看看。

“下周起不用来了”!工作25年的老员工遭辞退,要求公司赔偿近14万元,到底补偿多少?法院判决给了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顾某某1994年即在鞍山市某检验所上班,后转到鞍山市某检测有限公司从事原工作。

2019年12月14日,被告相关负责人单方面通知原告:“下周起不用在这里上班了,不在这里工作了,工作进行到周五(12月13日)”。需要注意的是,顾某某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顾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25个月标准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50×25×2=137500元。

最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750元。显然,上述赔偿与其期望出入太大。顾某某不服,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按最高不超过12个月计算,赔偿金6.6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顾某某原是鞍山市某检验所职工,后来转入了公司,工作地点始终在宁远基地。工作岗位,也都是辅助性的工作。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公司应该支付顾某某赔偿金的数额为(2750×12×2=66000元),对于超过66600元的部分,不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计算不当,应当按25个月算

不过,顾某某还是不服,继续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顾某某的劳动关系主体由原鞍山市某检验所变更为公司,但其始终在宁远基地从事同样岗位工作,故原审法院认定顾某某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计算其工作年限并无不当。顾某某于1994年即在鞍山市某检验所工作,后转到公司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直到2019年被辞退,共工作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审认定,顾某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显然不高于鞍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公司向顾某某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应为137500元(2750×25×2)。原审法院以12个月为标准计算赔偿金不当,法院予以纠正。顾某某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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