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万字情书火了!武汉男子实名举报顶尖律所合伙人出轨人妻

2022-02-16 13:36:00 - 腾讯

2月12日,有大V爆料,近日知名金牌头部大律所中×多位领导、员工突然收到群发邮件,实名举报权益合伙人熊某,长期出轨人妻。

出轨人妻长达两年万字手写情书流出

徐先生在信中称与妻子结发十余年,育有一女年方三岁。作为一个事业普通的人,早已深感满足并将身家性命全盘托付。没想到妻子却长期背叛,出轨有妇之夫长达两年。他指控,熊某长期以工作为借口,频繁到武汉同自己妻子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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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举报内容(可滑动查看):

尊敬的中伦律师事务所领导、各位律师、同事:

我叫徐xx,是一名普通武汉市民。我今天冒着未知的风险,豁出去自己以及家庭的名誉,实名举报贵所员工破坏他人家庭、长期与我的妻子胡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知法而犯法、违背公序良俗、毫无道德底线的禽兽行为!

我与妻子结发十余年,虽然经济上比上不足,但总也算和睦美满,我们两人育有一女,年方三岁,作为一个事业普通的人,在滚滚红尘中能有这样一方平静港湾,已经深感满足别无他求,且早已将身家性命全盘托付。

我不知道表面平静之下,自己竟然已经长期遭受背叛,我的枕边人竟然出轨了一个有妇之夫长达两年!当我在家中发现妻子私藏的这些手写书信,发现她和长达两年的这份“深情厚爱”,我如遭雷击痛不欲生!

我不知这位的年岁,但看着这一笔好字,料想此人应该颇有些才华。但这样的才华,该用来爱护家人回馈社会、帮助他人!而不是做一个卑鄙龌龊、无耻下流的衣冠禽兽!

多方打听查证后,发现此人竟是贵事务所的一名精英,简直令人大跌眼镜!

或许多年的婚姻中,我总有不足之处,未能给予妻子足够的关怀爱护。但我可以接受坦诚的沟通友好的分开,无法接受枕边人伙同他人这样的欺骗、伤害,如此践踏我的尊严!

看完这些信,始知道此人竟然一样是有妻有子有家庭的有妇之夫!竟还做出这样恶劣的行径!

他的家人生活在外地,他却长期以工作为借口,频繁到武汉与我妻子私会!此举亦不知他的家人是否知晓、是何感受!整件事人神共愤、天理难容!

在我心目中,律师行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普通民众的守护者,中律师事务所,应该也是业界的良心,是行业的翘楚。不想某些律师的道德竟然败坏至此。

作为一个男人,我的屈辱愤怒非言语所能形容。我已经无法面对枕边人、无法面对孩子,我的家就这样被毁了,这一切都是我在家中找到奸夫所写,感人至深。

诚邀在座各位共赏,我坚信四个字:天日昭昭!

据了解,该律所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某系该所权益合伙人。去年12月23日,广东证监局曾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熊某等人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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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在信中认真反思了自己对妻子的不足之处,甚至还大度地盛赞熊某写给自己妻子的手写书信,称其“写得一手好字”。

徐先生获取并晒出的手写信长达110页,从字体看非常隽秀,且均为繁体、由右往左竖写,总字数超万字。”“这样一个有才华的男子,应该把精力放在照顾他自己的妻子家人上,还不是用来勾引人妻。”徐先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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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称,中伦律所作为一个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的机构,应该是业界的良心、行业的翘楚,怎么能让这种道德败坏的人身居高位呢?

男主系“红圈所”权益合伙人

曾为数十家公司服务

据悉中伦律师事务所系传说中的八大红圈律所之一,公开资料显示,中伦创立于1993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包括370名权益合伙人,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

红圈所这一概念最早由英国《律师》杂志在2014年提出,用来形容中国顶尖的8家律所:君合、方达、金杜、中伦、海问、环球、通商和竞天公诚。

中伦官网显示,熊某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在加入中伦之前曾在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熊某2015年1月晋升为中伦非权益合伙人,2017年2月22日晋升为权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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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业务领域包括中国内地资本市场、诉讼仲裁,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行业领域主要为交通物流,文旅和酒店,能源和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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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近些年还曾发表大量资本市场文章,话题包括发审、员工持股计划、科创板、互动平台“蹭热点”等,可谓涉猎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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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智度股份证券法律业务2宗违规

遭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1年12月23日,广东证监局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熊某等人出具警示函。

证监局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律所)从事的智度股份相关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延伸检查。

经查,中伦律所在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1.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2.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相关规定。

2020年7月31日,智度股份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伦律所指派熊某等人为本次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中伦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指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由熊某等人签字及中伦律所盖章确认;2021年1月7日,智度股份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伦律所指派熊某等人为经办律师,中伦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指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由熊某等人签字及中伦律所盖章确认。

经查,中伦律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并未出席上述股东大会,中伦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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