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谈:遇到“人情案”“关系案”怎么办?用制度管住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的手!

2023-02-16 07:32:43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遇到领导干部干预的“人情案”“关系案”,怎么办?日前,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处置制度(试行)》,明确了领导干部干预执法的具体情形和处置措施、处理方式,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其他地方提供了借鉴。

“环境监管执法不好干,查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后,马上就有人说情打招呼,要求减免处罚。”笔者和一些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交流时也听到过这样的怨言。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交、部门利益、地方保护等考虑,不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以口头、书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包庇和纵容了污染行为,妨碍了生态环境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会严重损害执法公信力,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本应是所在地、所在单位部门生态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然而,在以往一些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党政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个别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往往是导致严重生态环境后果的关键因素;而相关人员在领导权力面前却常常束手无策,眼看着事态向错误的方向不断发展,最终留下了深刻的教训。这些前车之鉴警示我们,无论是生态环境工作者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需要依靠清朗公正的执法环境捍卫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而其关键就在于,要让法治代替人治,用制度管住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的手。

用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既是党纪国法的要求,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关于党的监督保障的法规中,就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都通过建章立制,对制定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报告制度,建立廉洁守纪承诺制度等做出要求。为贯彻落实顶层部署,解决好本地存在的问题,一些地方也和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一样进行了相关制度安排。如,青海省海西州制定了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行政事项登记制度,要求做好日常登记并定期通过驻局纪检监察组向州纪委报备;江西省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环境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的登记报告制度。

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给领导干部设了一道“防火墙”,给执法人员打上了“预防针”,能够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对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做好改革的“后半篇文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通过强化党建引领,实现党组织对执法工作领导与管理的全覆盖。强化纪律约束,制定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报告制度,建立廉洁守纪承诺制度。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执法活动的管理办法。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环境执法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全程留痕。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所有领导干部干预行为如实记录在案,一旦发现问题能够依法取证、及时通报、追究责任。以一系列实实在在的举措,对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说“不”,让优美生态环境的民生福祉始终姓“公”不姓“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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