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12-16 02:19:32 - 证券日报之声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2年11月30日,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前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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