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如何更好地发挥环评审批承诺制的正面激励作用?

2022-12-16 11:35:41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试行承诺制,以提高审批效能。笔者认为,承诺制这一做法是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顺势而为,能够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持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出积极的正面激励作用。

环评审批承诺制是指在不降低生态环境准入标准的前提下,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环评项目审批事项时,自愿出具书面承诺书,作出真实有效的承诺,自愿接受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可不经技术评估和信息公示,直接出具批复意见。传统的环评项目审批包括窗口受理、技术评估、信息公示、核实批复等多道程序,法定审批时限长达30天,而环评审批承诺制大大简化了环评审批程序,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审批,为企业节约了大量时间,有利于建设项目更早落地、更早投产、更早见效,让企业享受实实在在的红利。

从此前各地环评审批承诺制试点工作来看,企业大多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表现良好。可见,承诺不仅是监管部门对排污主体的信任,更是成为排污主体不断提升自身排污治理水平的内在动力。

为了让环评审批承诺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笔者认为,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还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出台实施细则,细化申请条件。由于承诺制并不进行技术评估,因此不是所有的环评项目审批都适用承诺制,如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或建设单位存在不良环境信用记录等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中的情形,需要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承诺制适用的项目类型。项目如适用承诺制,主管部门可主动提前介入,针对有新建环评项目需求的建设单位开展精准帮扶,指导建设单位如何出具书面承诺书,力争建设单位一次性通过环评项目审批。对于不适用承诺制的建设单位,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指导其针对问题做好整改,力争下个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适用承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评项目审批承诺制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是建设单位说了算,而是主管部门将环评审批程序从重事前技术评估转变为重过程和结果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后,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对建设单位存在承诺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法撤销通过审批决定。同时,加强对环评项目审批承诺制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比如,在日常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适当提高这部分企业的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主管部门还可在制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时,适当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承诺内容的裁量系数,加大对建设单位不遵守承诺内容的处罚力度,确保建设项目环评“宽进严出”。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官网、新媒体、报纸等平台,加大对环评项目审批承诺制的政策宣传和解读,让更多的建设单位知晓并享受到环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红利。对申请适用承诺制的项目信息和承诺内容,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各地可结合有奖举报的政策,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反映的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引导其他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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