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29证券简称:锦旅B股公告编号:2023-042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庄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公司于2020年度购买结构性存款发生额为3.3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46%,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9.9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庄琦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履职时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
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