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被罚
转自: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张頔
近日,济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显示,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被罚,罚款金额167,299.66元,原因为“采用虚假纳税申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手段少缴税款”,处罚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信息显示,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取得天津市建锐天裕阀门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已证实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209,259.56元,税额合计513,481.44元,价税合计3,722,741.00元。
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已于2018年5月份申报期全额认证抵扣,并于2018年全额列支成本并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业务中,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虚假支付1,594,11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采用虚假纳税申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手段少缴税款行为属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18年5月增值税219,877.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2018年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391.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278,832.77元。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其处罚款167,299.6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济南税稽二罚〔2024〕81号。
据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官方微信公众号介绍,公司业务范围有阀门及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工程成套设备,五金机电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商务及技术咨询服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东高中压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洪国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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