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化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河池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化肥、经营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等。
一、都安某农资经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化肥案
2024年1月30日至3月20日,都安县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同时,该局发现涉案复合肥料外包装标识标注的商品名称“脲钾”字体大于通用名称“复合肥料”的字体,不符合GB/T15063-2020、GB18382-2021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池市某车业有限公司经营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1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部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经查,从2023年开始,当事人为增加电动自行车销量,加装了车辆挂架和座包,拆除了脚踏动力装置,过流保护开关值从25A改为32A,使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参数不一致,以增加电动自行车的运行里程数、运行速度和乘坐人员。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动力装置及座位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三、广西大化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案
根据协查函,2024年1月22日,大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取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中“机动车排放检验”(汽油车和柴油车)的限制范围为“仅限总质量3.5T以下车辆”。而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451229042310091419420112的检测报告的具体情况为:车牌号为桂XX,检测日期2023年10月9日,检测结果为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车的行驶证,行驶证载明的总质量是4480kg。经查,当事人取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批准开展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为总质量3.5T以下的车辆,自2023年3月27日开业至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共检测通过25辆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汽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25份检测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南丹县某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3日,南丹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南丹县某食堂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五、巴马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未根据用餐人数配备合理的食物分量案
2024年10月21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到巴马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有食堂厨房,供餐人数为108人,有《小餐饮登记证》,其内有两个塑料桶,均装有餐厨废弃物,废弃物存量较多,经过称重共有16公斤;用餐区没有张贴反对餐饮浪费提醒标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10月25日,该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1月14日,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六、环江县某美食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1月4日,环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美食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作者|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通讯员黄缨茹
编辑|黄星蓉
审核|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