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配套 亟待完善

2023-03-16 11:38:26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关注 |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配套 亟待完善

■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王晶晶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上海中华职教社主任周汉民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为守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法治保障,但在实践应用中,仍须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优化细节,让法律真正落地生根。

周汉民表示,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来看,目前主要存在术语界定模糊、个人信息权属不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模式有待完善等问题。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告知同意为原则的个人信息保护在具体操作中存在难点。

对此,周汉民认为,当前,亟待从以下三方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配套。一是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具体而言,分别发布有关个人信息概念界定方式、权属确认方法、个人信息保护底线等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即使无法彻底解决立法中的难题,也应为法官统一裁判标准、统一认定方法提供指引。在出台指导性案例后,建议最高法以3个月为时间段开展调研,对各级案例进行梳理,尽快厘清并确定包括个人信息概念、权属、保护方式等在内的国外需求,并由此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司法解释,为此后修订完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衔接《民法典》提供参考。二是建立政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公开制度。出台“政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公开目录”,尤其在有关个人信息类型、数据要素市场以及使用方式等公开环节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将公众对数据类型的需求强度纳入评判是否应使用个人信息乃至是否可进行交易流通的参考指标。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流通的监管工作,在鼓励市场主体参照政府标准公开域数据采集、加工、流通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标准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指导各行业推行数据要素管理规范贯标工作,推动完善数据价值评估、数据质量、数据治理等标准体系。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未妥善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方的惩处力度。可以《民法典》第1034至第1038条、《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依据,建立公民电子信息投诉制度,具体包括受理范围、处理流程以及投诉反馈制度。对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确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责令整改和进行相应处罚,以企业为例,可考虑暂扣相关行政许可执照,以企业一年、半年或季度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分别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撤销营业所需行政许可。另外,执法须同立法与司法相协调。立法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试点对上述建议的立法,让执法机关有法可依。对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委员会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地方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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