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国土资源局局长以买车为名收40万元“好处费”,检方: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责

2022-06-16 17:27:12 - 媒体滚动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与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有关的贪污、受贿案件。

当事人名叫刘良平,生于1976年,2000年1月参加工作,被调查前曾任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局长。

2000年1月至2012年7月,刘良平先后任湘乡市壶天国土所工作人员、翻江国土所副所长、金薮国土所所长、壶天国土所所长;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任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任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副局长;2017年10月至被调查前任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局长。

湖南一国土资源局局长以买车为名收40万元“好处费”,检方: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责

【1】伪造拆迁资料获利24万余元

刘良平工作的十余年间,有过多起受贿和贪污的事件,“民丰-湘潭50万伏线路”项目就是其中一起。

2007年,“民丰-湘潭50万伏线路”途径湘乡市壶天镇。

为此,湘乡市成立了建设协调指挥部,由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负责该线路沿线征地拆迁的审核和资金拨付的审批,壶天镇国土所具体负责壶天段征地拆迁协议的签订、房屋拆迁验收等工作。

项目进展到后期,时任壶天镇国土所所长的刘良平利用职务之便,以岳母的名义伪造了一份征地拆迁材料并交给相关人员审核。

2008年1月,湘乡市财政局根据该伪造材料开具一张24万余元的支票,刘良平此后将该笔钱款全部用于日常支出。

【2】建设省道贪污9万余元

在另一“省道S209”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刘良平也没有放过为自己敛财的机会。

2011年,湘乡市启动S209道路建设,途径壶天镇,由壶天镇国土所具体负责S209道路的征地拆迁工作。

道路建设过程中,因“华远加油站”路段群众多次阻工,为了加快道路建设,指挥部同意从征地拆迁补偿款中套出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矛盾。

刘良平根据当地阻工群众的诉求,计算得出,解决问题需要大约7万元。与此同时,“华远加油站”所在地村委会要求补偿些工作费用,刘良平也没有拒绝。

“华远加油站”老板曹某与刘良平经过商议,决定以征收加油站土地的名义争取资金去补偿给阻工群众。

刘良平随即伪造了一份征收“华远加油站”的空白征地拆迁协议,让曹某妻子签字。他在明知只需7万余元便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将征地拆迁费用确定为人民币188799元,并以188799元的标准制作了一整套虚假的征地资料。

最终在2011年9月26日,湘乡市壶天镇经管站开具了一张数额为人民币238799元(包含上述的188799元以及国土所工作经费50000元)的现金支票给被告人刘良平。

刘良平从中拿出9万元交给阻工群众及村委作为工作经费,剩下的9万8千余元则被他收入了个人口袋。

【3】帮人解决问题,大收“好处费”

刘良平对待他人送来的“好处费”也毫不手软。

2016年时,刘良平已经升任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也就在此时,一家湘乡的公司找上了他。

同年8月,该公司将名字由“湘乡市某某石料有限公司”改为了“湘乡市韶阳石材有限公司”。公司法人胡果(化名)和总经理周翔(化名)也决定将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从此前的“湘乡市某某石料厂”更改为“湘乡市韶阳石材有限公司”。

在变更的过程中,周翔被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办明确告知,采矿权人的变更涉及采矿权的转让,需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之后,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办对该公司的变更申请一直未予办理。

胡、周二人辗转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刘良平,并承诺会给予“感谢费”。事情则需由刘良平出面将事情摆平,他也答应尽力帮忙。

2016年9月6日,领导临时要求刘良平到单位借支5万元现金,因担心临时办理借款手续来不及,刘良平便联系上周翔,要求其拿8万元现金急用。

拿到钱后,刘良平将5万元交给领导,剩余3万元则留给自己。不久,领导让其去湘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5万元报销出来,这5万元也流进了刘良平自己的口袋。

而采矿权人变更一事,也在对方提交虚假材料后,经过刘良平找相关负责人打招呼、请客吃饭,于2017年1月办成。

【4】应以贪污犯罪、受贿罪追责

事情办完了,刘良平也并未忘记对方“给予好处费”的承诺。

2017年1月,为了归还个人欠款以及日常开支所需,刘良平以局长买车需要借款为由,向周翔索要了40万元。

这40万元的“好处费”也没有“白给”,后续因湘乡市韶阳采矿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越界采矿被处罚时,刘良平出面,请相关负责人吃饭、唱歌。

最终,对该公司非法占地的处罚措施未执行到位。越界采矿行为则一直未进行处罚,直到1年后,公司要办理扩界开采手续,才不得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湘乡市检察院认为,刘良平在担任湘乡市壶天镇国土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在担任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其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犯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派新闻记者 吴迪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