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合规自查?

2023-06-16 16:50:00 - 东莞阳光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近期,各地证监局对于私募机构的合规自查工作又开始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实施,这给2023年度的合规自查工作又带来了新的监管风向。为了更好地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工作,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私募合规自查吧!

邹菁 汪美娟 谢一帆 韩顾嘉 |作者

目录

一、什么是私募合规自查

二、证监会监管下的私募专项检查和私募合规自查

三、中基协监管下的私募合规自查

四、小结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公示数据,截至2023年3月末,中基协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2,176家,管理基金数量150,446只,管理基金规模20.33万亿元。私募基金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一股重要力量。但是截止目前,众多私募基金在设立运作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极大的阻碍。

自2014年至今,证监会每年春季会部署一次针对私募机构重点问题的专项检查,并由地方证监局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近期,各地证监局对于私募机构的合规自查工作又开始了。在过往合规自查中,对于存在问题或者未在期限内提交自查文件或完成自查的私募机构,证监局可能会适时采取行政监管和自律措施。面对监管层合规检查、自查的要求,私募从业人员常面临诸多复杂的法律与实操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实施,这给2023年度的合规自查工作又带来了新的监管风向。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私募合规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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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募合规自查

所谓私募合规自查,是指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和/或中基协为督促私募机构合规经营、掌握私募机构合规风险与违规整改情况,而通知要求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规则要求进行的关于私募机构合规经营与违规整改情况的自我检查及情况汇报工作。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3月)》,截至2023年3月末,中基协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2,176家,管理基金数量150,446只,管理基金规模20.33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620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252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95家。

自2014年至今,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从无序的高速发展到规范的有序发展历程。一方面,随着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和已备案私募基金数量稳定增长,私募基金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自融等风险隐患不断暴露,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中基协都在不断加强对私募行业的监管及自律管理。其中,私募合规自查便是监管部门一个重要的监管手段。迄今为止,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以及中基协对于私募机构进行了多轮私募合规自查,旨在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对私募行业风险进行摸底与控制,提高私募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树立私募行业良好形象,夯实私募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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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管下的私募专项检查和私募合规自查

2013年6月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经过几年努力,证监会逐步建立健全了私募基金监管的框架体系,已形成由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定期进行私募专项检查和私募合规自查的工作机制,并对大批量、不规范的私募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

(一)监管规则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之外,证监会陆续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八条底线》”)、《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对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金募集、基金投资、内控及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与报送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就私募自查而言,《私募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因此,由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定期进行私募专项检查的工作机制被纳入了部门规章的范畴。

(二)年度专项检查

自2014年至今,证监会(私募部)每年春季会部署一次针对私募机构重点问题的专项检查,并由地方证监局落实专项检查工作。例如,2019年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以私募机构的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风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违约事件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2018年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以跨区域经营的私募机构、管理非标债权的私募机构以及存在问题风险线索的私募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2017年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以私募证券基金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情况、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对于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地方证监局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二是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私募机构立案稽查,并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三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私募机构通报地方政府或移送公安部门,并可同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同时,地方证监局会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及采取的监管措施计入相关私募机构及个人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三)日常监管

地方证监局对所属辖区内的私募机构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通过组织开展所属辖区内的私募机构自查工作和回头看等多项自查及现场检查工作,监测、排查、规范辖区内私募机构的经营活动风险隐患,明确监管红线。

目前大多数地方证监局对辖区内私募机构的自查形式与要求大体类似,主要要求私募机构开展自查,并限期提交自查报告及自查信息表,但是也有部分证监局要求私募机构线上完成自查工作。对于未在期限内提交自查文件或完成自查的私募机构,地方证监局会在后续检查中重点关注、加大检查力度,并适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或会商中基协采取自律措施。因此,私募机构除了须关注留意证监会的要求之外,还应当与所属地方证监局保持顺畅的联系与沟通(建议定期关注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机构在地方证监局处预留的联系邮箱、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网站(https://neris.csrc.gov.cn/sso/login)以及其他各地方证监局常用的监管联系方式或通知渠道等),及时了解证监局的私募合规自查要求,以便及时提交自查文件,完成自查工作。在过往的证监局私募合规自查中,存在部分私募机构未配合证监局的私募合规自查工作而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如下是部分地区2023年度关于私募机构自查的要求【1】:

什么是私募合规自查?

2022年证监会按常规做法组织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了专项检查。根据我们的统计,就国内私募基金管理人集中注册的六个主要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深圳及广东,以下统称“主要地区”),共有1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规行为受到各地证监局的处理,包括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63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39家,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12家,其中包括主动注销或被协会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8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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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监管下的私募合规自查

除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每年发起例行的私募专项检查之外,中基协也自2018年起发起多轮私募合规自查工作。根据2013年6月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基协对私募机构的自律监管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自律规则体系建设

2014年1月17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登记备案办法》”),初步构建了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化的自律管理体制。截至目前,中基协已初步形成了“五”办法、“六”指引、“十五”解答、“多”公告、通知及政策动态等多维度的自律规则体系,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3年5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以下简称“新《登记备案办法》”)的正式实施,原《登记备案办法》、《私募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解答(四)(十三)(十四)文件将同时废止,中基协的自律规则体系将进一步得到整合与完善。

就私募自查而言,根据新《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中基协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也可以委托地方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协助开展自律检查工作。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基协的自律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按照要求协调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中基协的自律检查。因此,私募自查成为中基协自律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准入环节实施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原《登记备案办法》、《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的相关规定,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对于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的,中基协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私募基金备案条件的,中基协可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如上所述,2023年5月1日新《登记备案办法》正式实施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将主要参考新规进行自律管理。

(三)强化私募机构合规运营责任

中基协通过要求私募机构限期提交自查报告、要求异常经营机构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失联及异常机构公告及注销机制等措施,淘汰严重违反自律规则或者不能持续符合私募机构持续登记条件的私募机构,进一步清理优化私募基金行业。截至目前,中基协已下发了总计六次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报告的通知【3】。

在2020年之后,虽然中基协未主动下发私募机构进行自查的要求,但丝毫未降低对私募机构合规运作的要求,而是更多的从准入环节把握私募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条件,并陆续发布《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等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同时加大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联及异常机构的出清,在2022年1月中基协开年即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明确了私募机构被列为经营异常机构的7种情形及对应自律管理措施。对于不符合持续登记条件的私募机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机构,中基协可对该等私募机构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措施。

根据我们的统计,2022年度中基协累计对4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152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这4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17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2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此外,根据中基协官网的公示,仅在2022年度中基协一共注销了221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主动注销1356家,公告注销11家,协会注销843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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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经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私募机构合规自查的重要性以及监管部门对私募机构合规的高度关注。针对监管部门发起的私募专项检查和私募合规自查,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其影响,并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查和整改,以符合监管要求。同时,中基协也在不断加强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方面的工作,建立自律规则体系和加强私募机构合规运营责任。因此,建议各机构对照自查清单,参考合规运作自查关注要点做系统自查,如需进一步了解本部分自查合规内容,欢迎联系我们,获取《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3年版)》(附《证监会私募检查分析报告(2022年度)》、《中基协私募检查分析报告(2022年度)》)。

注释及参考文献:

【1】2023年度各地证监局私募机构自查要求,详见基小律《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3年版)》

【2】2022年度证监局处罚案例,详见基小律《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3年版)》

【3】详见基小律《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3年版)》

【4】2022年度中基协纪律处分案例详见基小律《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3年版)》

来源:基小律(lvshijijin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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