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万元购买1000个地铁灯箱广告后 销售利润分成“没下文” 法院判决违约

2022-07-15 23:51:36 -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宋潇实习生冯莲

7月15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涉当事人围绕一起地铁广告费用的支付问题,引发争议。2021年1月,金某公司、深某公司、法某饮料公司签订《媒体发布合同书》,约定:深某公司发布“九某”饮料地铁灯箱广告1000个,周期为48周;法某饮料公司于上刊前5个工作日内向深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300000元。

金某公司向深某公司支付在四川地区的所有销售量1元/箱(24罐/箱)的分成,2021年度全年获得的分成如不足50万元时,需补齐至50万元,如因金某公司原因逾期付款,按逾期每日1%的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30万元广告费支付后

利润分成没了“下文”

上述合同签订后,法某饮料公司按约向深某公司支付了广告发布费1300000元,深某公司按约投放1000块12封灯箱的饮料广告,截至2022年4月金某公司仅向深某公司支付销售分成费用2697元。

深某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金某公司支付销售分成费用497303元以及按照每日1%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金某公司认为,受疫情影响,公司严重亏损,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应当以实际销售额向原告进行分成。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金某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九某”饮料作为主要在娱乐场所营运的饮料势必会受到一定损失,但案涉《媒体发布合同书》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后签署,且疫情已得到一定控制并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各方当事人就一般的疫情对案涉合同的履行所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应当有所预见。

法院认为,金某公司作为饮料产品经营主体应对新冠疫情会否影响其经营有一定的预判,在此情形下其仍作出“分成不足50万元时补齐至50万元”的经营性风险性约定,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新冠疫情不构成免于支付未足额分成费用的抗辩,法院对深某公司要求金某公司支付合同项下的款项49730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违约金制度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金某公司未能依约按时支付未足额分成费用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每日1%,相当于月利率30%)确系过高,深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金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其遭受高额损失。且疫情的发生及防控措施对各方经营主体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该情况下各方均应本着互帮互助的态度通过让渡一部分利益对对方予以一定程度的包容。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失程度等综合因素,酌定违约金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赔偿深某公司部分损失,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该案中,案涉合同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后签署,金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新冠肺炎疫情是双方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也不能证明新冠肺炎疫情是影响销售分成的唯一因素。金某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判断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具有唯一性或者排他性,即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要因非常重要。如果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有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会否定不可抗力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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