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止于未诉 调解落于“枫”

2024-07-16 02:09:35 - 兰州日报

争议止于未诉 调解落于“枫”

日前,兰州市财政局通过调解程序解决了一起在政府采购交易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合同履约方面的纠纷。据介绍,市财政局新建立的纠纷调解机制源于在办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件时,发现个别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因政策理解不透、当事人沟通不畅或理解偏差等原因,容易引发争议纠纷,即使经过依法处理也不能实质性化解双方争议和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则需要耗费更多时间精力,而且可能会导致案件办理程序的空转。

为实质性化解争议纠纷,让行政争议化于未发、止于毫末,市财政局建立政府采购争议纠纷“早介入”、释法说理“零距离”、新“枫”调解“终事了”的行政良性互动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共兰州市委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强化党建引领基础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兰州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方案》《关于开展兰州市政府采购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近年来,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始终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规范案件办理、拓宽投诉渠道、创新工作方式,企业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解决争议纠纷满意度不断提高,有力推动了政府采购法治环境的营造。

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渠道。近年来,市财政局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平台,通过热线电话、线上投诉、在线提交等多渠道接收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今年,对投诉处理流程进行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将调解机制纳入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渠道中,按照“依法依规、自愿平等、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借鉴“枫桥经验”,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高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争议纠纷升级,从前端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缩短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时间。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要求,进一步压缩投诉处理时限,对普通投诉案件处理时限从30个工作日内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质疑案件调解最长期限为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调解最长期限为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其他事项的调解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立政府采购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政府采购争议调解事项由市、县(区)财政局组织实施。根据质疑投诉事项情况组成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调解小组,也可邀请法律专家、评审专家、检测机构、主管部门等专业人士参与调解。调解工作分质疑、投诉、其他和不宜调解四种情形规定调解范围,对调解程序从受理到达成调解协议全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调解时效,对调解不成功的情形确保当事人仍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益。

扩大政府采购争议解决范围。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的范畴,因此,《政府采购法》未对合同履约环节进行约束,造成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环节采购各方的违约追偿成本较高,因此,此次调解机制将合同履约环节的争议纳入调解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采购各方的维权途径,有利于高效化解各方矛盾争议,从机制上填补了实际工作中的空白点。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蒋凌实习生周成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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