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唯一住房为由拒不腾退法拍房,法院:拘留!

2024-07-16 21:49:31 - 南国今报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以拍卖标的是“唯一住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试图阻挠法院的处置行为。那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是否能被执行呢?近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执行人因拒不腾退房屋,被处以司法拘留。

男子以唯一住房为由拒不腾退法拍房,法院:拘留!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韦松(化名)、潘明(化名)为生意合伙人关系,原告李奇(化名)受雇于韦、潘二人,从事采砂工作。2020年9月,李奇在采砂船上工作时发生意外,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三人对赔偿款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奇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韦松、潘明赔偿李奇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由于韦松、潘明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奇遂向柳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发现潘明除名下有一套房屋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顺利成交。但在房屋腾退过程中,潘明以该房屋是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为由,搪塞、拖延,拒不腾房,并让父母继续居住在屋内,企图阻碍执行。执行干警多次找潘明及其父母沟通,都无功而返,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为尽快兑现买受人的权益,确保腾退工作顺利进行,承办法官将潘明传唤至法院,面对面做思想工作,向其释明法律义务及拒不配合执行的严重后果,并告知其,申请执行人李奇已同意,从涉案房屋的拍卖款中扣除5年住房租金,以解决其搬离后的居住问题。但潘明仍态度强硬抗拒执行。据此,法院决定对潘明司法拘留15日。

拘留期间,经教育、劝诫,潘明最终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写下悔过书,并联系家人腾退房子。在涉案房屋交付完毕后,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潘明的司法拘留,并将住房租金汇入潘明的银行账户。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能执行,比如常见情形有:(1)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子女名下有其它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2)执行依据生效后,如果有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转让他人,导致现在执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3)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奇已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拍卖款中扣除5年租金,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能执行”的情形。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住房,确保执行申请人一方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由此可见,“唯一住房”不是挡箭牌,在满足规定条件下,哪怕被执行人名下仅一套住房,人民法院也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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