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甭解释 违规了!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3年,山东省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4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菏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29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菏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没款15.35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线上视频会议,专题研讨部署商标侵权案件查办工作,并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精嘉阀门集团公司投诉菏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精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线索交菏泽市局查处。线索提供了两份当事人与青岛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书中使用了“上海精嘉”字样,涉嫌商标侵权。根据投诉线索,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扣押了涉嫌商标侵权阀门2个,并对其购销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进行了查阅取证。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与青岛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使用了“上海精嘉”标识,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而实际交付的商品非“精嘉”阀门,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场扣押的2个阀门经权利人辨认,系侵权商品,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交易文书中及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合作等关系,导致了相关公众混淆,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声誉,也误导了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利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攀附知名商标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菏泽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11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1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菏泽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免费发放的代金券,其背面标注6项格式条款,其中第6项格式条款标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单方面对格式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在当今市场交易中,经营者经常依靠自身优势地位,以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形成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清朗消费环境。
三、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月13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副食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24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某副食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11月25日,接到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份检验报告,1、辣条味锅巴,检验报告显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2、鲜鸡蛋检验报告显示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乎着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生产经营者,严厉惩处了一批不法商贩,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安全、放心的食品,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
四、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案
2023年2月14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县人民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登录某县人民医院互联网网站,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发布主题“温馨九月,献礼教师”、2022年5月6日发布主题“五一黄金周蝶变惠美月”等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经查,涉案广告存在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内容超出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等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医疗美容广告误导公众,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隐患,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社会关注。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医疗美容行业违法广告宣传行为,对督促医疗美容行业依法进行广告宣传,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内容起着积极引领作用。
五、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4月12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设置最低消费金额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群众反映的情况,为贯彻落实省局、市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2023年4月6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自2020年3月,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对酒店单间消费设置最低消费金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2023年4月21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4月23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取消单间消费最低金额。
六、郓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利用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车架等部件拼装农业机械(青储机)案
2023年2月1日,郓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利用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车架等部件拼装农业机械(青储机)。经查实,当事人自2021年12月始,从江苏、安徽等废旧农机市场购买废旧收割机,利用其废旧发动机、车架等部件和零配件拼装农业机械(青储机),已拼装成品2台,并已售出,销售额共计48000元,当事人表示无法追回已售出的该台农业机械(青储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96000元。
农机产品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技术和智力支持,非法拼装的农业机械,其产品质量、可靠性、安全性根本无法保障,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农机生产销售市场,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国家为了加强农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专门建立了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但个别不良商家利用农民质量辨别能力差,安全意识淡薄,贪图价格便宜的心理,铤而走险,生产销售非法拼装的农机产品,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埋下了严重隐患。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农机市场的监管力度,聚焦农机市场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拼装、粗制滥造、“傍名牌”等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机质量安全,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安全诚信的农机市场环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农户,一定不要贪图价格便宜而忽视安全,吃亏上当。
七、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菏泽某医药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经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
2023年6月21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某医药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经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776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4日,根据相关线索,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菏泽某医药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生产的规格型号:130mm×160mm×1贴/袋×4袋/盒、批号20220901的砭贴,规格型号:10cm×13cm4贴装、批号20220801的穴位压力刺激贴,未按照经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医疗器械企业必须合规生产经营,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部门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强化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源头管理,消除医疗器械生产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责任编辑/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