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海蜇丝(水产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14期)

2023-08-16 17:27:2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4期),涉及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采薇阁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盐城海韵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丝(水产制品)。

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海蜇丝(水产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14期)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4期)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涉及我市1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采薇阁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盐城海韵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丝(水产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采薇阁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盐城海韵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丝(水产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采薇阁食品经营部,并对该食品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盐城海韵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海蜇丝(水产制品)共计30盒45公斤,货值780元,已售出7盒10.5公斤,剩余23盒34.5公斤,售出的7盒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库存23盒34.5公斤已扣押封存。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海蜇丝(水产制品)时已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没收依法扣押的23盒海蜇丝(水产制品)。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海韵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4月12日生产了海蜇丝(水产制品)共计30盒,10袋/盒,共300袋,全部销售给盐南高新区采薇阁食品经营部,销售价格为2.6元/袋,货值金额共780元,获利78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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