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求助丨四川省高院裁定“并无不当”的终审判决 生效三年后自贡中院再审予以撤销

2023-08-16 16:22:36 -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陈章采

一起普通民事案件最多可以有多少次判决和裁定?

近日,从事民营企业经营的党明川、徐国柱告诉封面新闻,称他们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院追加为已经整体转让的公司现任股东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从2017年起,这起执行异议案在大安区法院先后进行了三次审理,其间自贡中院先后两次裁定发回重审。最后以2019年自贡中院二审判决“不得追加党明川、徐国柱为案外被执行人”告终。四川省高院裁定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云求助丨四川省高院裁定“并无不当”的终审判决 生效三年后自贡中院再审予以撤销

大安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次裁定三次判决

终审判决生效三年后,自贡中院于2022年10月以终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裁定对该案予以再审,并于2023年4月作出判决:撤销该院2019年的终审判决,维持此前被该院撤销的大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党明川和徐国柱又被追加为该借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

党明川和徐国柱向封面新闻求助称:经过省高院裁定“并无不当”的终审判决生效三年后可以被自贡中院再审撤销,“我们实在无法理解: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在哪里?到底要什么样的生效判决才不会被撤销?”

01

现任股东民间借贷纠纷案,追加公司前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6年11月,大安区法院对何启彬诉龚福贵、杨君凤(龚福贵妻子)、富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龚福贵、杨君凤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何启彬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万元;二、被告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众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逾期后,龚福贵、杨君凤、富众公司均未履行清偿义务,何启彬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何启彬以抽逃公司注册资金为由,申请追加党明川、徐国柱为被执行人。

大安区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党明川、徐国柱为本案被执行人。”党明川、徐国柱不服裁定,向大安区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02

两股东转让股权,房地产公司归属他人

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查明,2011年1月,党明川和徐国柱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富众公司。同年3月29日,二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并于同日将各自认缴的500万元划入公司账户,并通过四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资。同年3月30日,富众公司以“借款”作为备注,分别向党明川的银行账户划付了800万元、向徐国柱的银行账户划付了200万元。

同年11月14日,富众公司受让了自贡市荣县旭阳镇东街社区光明路12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6,312,158元,税金255,642.42元。随后经荣县相关部门批准在该宗地上进行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

2014年1月7日,二人将富众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龚福贵和龚雯父女,并于当日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

03

民间借贷是否真实?法院说“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党明川和徐国柱表示,不管是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还是完成转让之后,龚福贵从来没有向他们表述过有这笔民间借贷。其真实性无法证明。

大安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的借款情况为原告何启彬的陈述:“2013年至2015年,被告龚福贵先后三次向其借款合计人民币400万元,用于荣县旭阳镇东街社区光明路129号房地产开发使用,由富众公司担保。被告杨君凤也是其中20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还款。”

针对党、徐二人对该起民间借贷真实性的异议,自贡中院2019年终审判决书和2023年再审判决书均表示“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04

前股东该不该买单?多次判决结果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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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中院表示再审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相关工作程序

党明川和徐国柱是否该对公司转让后现任股东和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安区法院的裁定和三次一审判决,自贡中院二审判决、再审判决,对此呈现出完全不一样的结果。

大安区法院“(2017)川0304执异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党明川、徐国柱为本案被执行人,党明川、徐国柱分别在抽逃资金500万元内、200万元内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大安区法院“(2017)川0304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党明川、徐国柱应该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买单”,驳回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

自贡中院裁定撤销大安区法院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后,大安区法院(2018)川030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又判决:“不得追加原告党明川、徐国柱为(2017)川0304执恢8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自贡中院再次裁定撤销大安区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后,大安区法院(2019)川0304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又认为,二人应在抽逃出资限额内对富众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驳回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

在大安区法院一次裁定、三次判决相互“打架”后,自贡中院2019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大安区法院(2019)川0304民初98号民事判决;不得追加党明川、徐国柱为(2017)川0304执恢8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05

四川高院说判决“并无不当”,自贡中院说判决“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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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裁定认为终审判决“并无不当”

2020年5月,四川省高院对何启彬的再审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党明川和徐国柱最初转出注册资本以及转让股权的行为,并未对富众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实质损害。二审判决不得追加党明川和徐国柱为相关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自贡市检察院也对其抗诉申请不予支持。自贡中院同样驳回了何启彬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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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中院再审判决撤销终审判决

2022年10月25日,自贡中院又作出民事裁定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23年4月24日,自贡中院作出(2022)川03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在详述了前述大安区法院和自贡中院历次判决、裁定内容后表示:“再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证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再审判决认为,党明川、徐国柱在完成验资后直接将出资取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判决:一、撤销本院(2019)川03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大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4民初98号民事判决。

06

事实证据均无变化,再审改判“出人意料”

党明川、徐国柱称,目前他们多个银行账户、房产和公司股权等因该案被查封冻结,给企业经营带来极大困难。

律师叶本国、明向阳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已经上级法院裁定‘并无不当’的判决,下级法院又认为‘确有错误’启动再审予以改判的案例,极为罕见。”

上述律师称,“法院院长决定启动再审,应当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出现了重大变化,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但本案在事实和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启动再审,并撤销终审判决、维持此前被撤销的一审判决,出人意料。”

上述律师认为,这起执行异议诉讼案源于申请人何启彬与龚福贵、杨君凤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查明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两级法院均未对此予以查明,“令人难以理解”。

律师建议,党明川等人可以依法向四川省高院提起申诉,请求对该案启动审查监督程序,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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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检察院已经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

据了解,自贡市检察院已经受理党明川等人提交的民事案件监督申请。

07

再审符合法律规定,自贡中院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权

日前,封面新闻记者向自贡中院提出采访请求后,自贡中院领导和该案承办法官约见封面新闻记者,欢迎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并就该案相关情况予以介绍和说明。

承办法官介绍,该起执行异议案是大安区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执行裁定追加党明川和徐国柱为被执行人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是该不该追加两人为被执行人。党明川、徐国柱对该起民间借贷真实性的异议,是此前生效民事调解书涉及的另一案件,故不在执行异议案审理范围内。

法官表示,当事人可以向大安区法院申请撤销该民事调解书,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予以审理,以查明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的真实性。

法官特别提醒:当事人应当在自贡中院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向大安区法院提出申请。否则将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自贡中院反复强调,这起案件的再审程序完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和法院有关工作程序,并依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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