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被指违法使用,常州市监局:会关注和研判

2023-08-16 18:09:00 - 市场资讯

作者:赵果 

来源:法度Law

视觉中国“维权”事件不断发酵。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注意到,包含“视觉中国”文字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无一申请成功。胡磊律师认为,一直违法使用“视觉中国”商标的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限期改正并并处罚款。

8月16日,“法度law“联系到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江苏常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钱锋向“法度law”表示,刚关注到此事,会进行监管,会对视觉中国被指违法使用商标一事进行关注和研判。

此前,摄影师戴建峰发文称自己接到视觉中国的电话,被告知自己未经授权使用了173张视觉中国拥有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视觉内容,需要赔偿8万多元。

“视觉中国”被指违法使用,常州市监局:会关注和研判

但他发现,所谓的“侵权照片”竟然都是自己拍摄的作品。“我的这些作品从未和视觉中国进行合作,也没传过他们图库,怎么成了视觉中国所有的版权?”

8月15日晚,视觉中国回应称,经初步核实,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图片库Stocktrek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Images销售。视觉中国作为Getty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并表示会继续与摄影师保持沟通,妥善处理相关误解。

“视觉中国”被指违法使用,常州市监局:会关注和研判

但戴建峰并不认同上述回应。其称自己已与Stocktrek进行核实,Stocktrek明确告知自己视觉中国无权销售其作品,也没有其作品的任何版权。Getty也无权将其作品再次转授。“这里没有误会,到现在,你们依然在网上非法销售我的作品,向我与他人谎称你们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并索赔。请立即停止你们的侵权行为!”戴建峰说。

此事持续引发争议。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告诉“法度law”,就目前双方在微博上发布的消息内容来分析,如果摄影师戴建峰只是将涉案的摄影作品授权图片库StocktrekImages进行销售,并不改变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即使Stocktrek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Images销售,视觉中国又通过GettyImages获得相关摄影作品在中国大陆的销售权利。作为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戴建峰仍然有权进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如果视觉中国没有获得相关摄影作品的销售权利,销售摄影作品并进行牟利,构成著作权侵权。作为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戴建峰有权进行维权,如戴建峰将维权的权利通过合同转让给了StocktrekImages,则应由StocktrekImages来主张权利。

企查查显示,视觉中国的经营主体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是一家以“视觉内容”生产、传播和版权交易为核心的互联网科技文创公司,2014年成功在深圳A股上市。

该公司涉及130余起司法案件,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多达120余起,大部分为原告身份。

其间接全资持股的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也存在诸多原告身份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纠纷。

事实上,视觉中国曾多次因版权问题遭到质疑。例如此前,视觉中国将科学机构公布的首张“黑洞照片”纳入版权图片库,引发质疑。其还曾将国旗国徽标为版权图片,遭到@共青团中央的公开质问:“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此次摄影师戴建峰公开质疑视觉中国一事中,@中国国家天文评论称“我们也收到过类似电话,诸如美国航天局NASA发布的公版图片都算作他们的版权”。

刘凯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因此,规范知识产权维权行为,加大权属审核应是重点。

刘凯律师说,对于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不予保护,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惩罚。对于版权的权属证据审核应当加强,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则提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在使用“视觉中国”作为其商标,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行为。

胡磊律师说,“视觉中国”商标早在2015年6月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6类商标,但无一例外的是,全部申请均被商标局驳回,无一申请成功,其后向商标局提出的复议也均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胡磊律师认为,“视觉中国”系列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的原因是,该系列商标中含有的“中国”字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中商标不得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似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一直违法使用“视觉中国”商标的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限期改正并并处罚款。

胡磊律师表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江苏常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罚。

责任编辑:刘万里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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