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2-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刘朝东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艳艳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审计
□ 是 √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出于闲置资金管理需要,母公司存在委托银行、信托机构管理资产而实现的收益。母公司作为集团筹融资平台对集团内资金进行统筹管理,现金管理是其正常经营工作,且该行为具有持续性而非偶发性。基于上述,公司将该行为产生的损益合计-237.76万元确认为经常性损益。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子公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结束接管
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22年7月16日起结束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接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结束接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2022年7月13日,公司股东张家港财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凤凰财智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财智远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凤凰财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另一股东西藏迅杰新科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公司股份975,741,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3%)转让给江西交投、南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江投资本有限公司、江西省财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五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江西交投于2022年9月6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剩余四家受让方于2022年9月28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西交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刊登的《关于股东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2022年9月30日刊登的《关于股东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3、关于公司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控股股东江西交投借款,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刊登的《关于公司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该借款协议于2022年9月26日签订,借款额度不超过26.8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利率为1年期LPR。
4、“16国盛控”“17国盛金”债券本息兑付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末完成“16国盛控”及“17国盛金”债券的应付本息兑付工作,其中“16国盛控”兑付债券本金600,000,000元及应付利息32,375,342.47元;“17国盛金”兑付债券本金1,951,600,000元及应付利息95,329,805.20元。本次本息兑付后,“16国盛控”债券已完成全额兑付,余额为0元;“17国盛金”债券余额为48,400,000元,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刊登的《关于“16国盛控”“17国盛金”债券兑付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四、三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艳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艳艳
2、年初至报告期末合并利润表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艳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艳艳
3、年初至报告期末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艳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艳艳
(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审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2-064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书面通知于2022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10:00-12: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朝东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2-065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书面通知于2022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翠英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反映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2-067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近日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下称南昌仲裁委)送达的《答辩通知书》(案号:(2022)洪仲案字第0594号),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雪松信托)就2015年11月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一事,近期向南昌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南昌仲裁委于2022年9月30日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无效或不应视为合法有效,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4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背景情况
公司于2016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雪松信托等单位持有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雪松信托为主要交易对手方。2015年11月4日,雪松信托与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6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57号)核准本次交易。
三、公司与雪松信托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1、2018年11月,雪松信托就《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对公司等三人提起侵权之诉。2019年2月,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判令雪松信托依《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业绩承诺差额补偿义务。2019年12月,江西高院作出(2018)赣民初170号《民事裁定书》(下称原裁定),认为公司与雪松信托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均订有仲裁条款且合法有效,裁定分别驳回雪松信托的起诉和公司的反诉。2020年4月,公司就江西高院原裁定提出上诉并获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受理。2020年5月25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送达的(2020)最高法民终358号《民事裁定书》(下称本裁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刊登的《诉讼公告》、2019年3月1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2020年1月2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2020年4月30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及2020年5月27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
2、因雪松信托未按照与公司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向南昌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于2022年4月21日获受理(案号:[2022]洪仲案受字第0231号)。2022年7月,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送达的《反请求答辩通知书》,雪松信托作为该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仲裁申请,提出请求确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无效或不应视为合法有效,对雪松信托不具有约束力等请求。2022年9月6日,雪松信托向南昌仲裁委提交《撤回反请求申请书》,请求撤回仲裁反请求申请。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刊登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2022年7月13日刊登的《仲裁进展公告》、2022年9月14日刊登的《仲裁进展公告》。
3、2022年7月,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案号:(2022)粤06民特421号)等文件,雪松信
托提出诉讼,请求裁定雪松信托与公司等三人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佛山中院于2022年7月13日进行开庭审理。2022年8月,公司收到佛山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佛山中院认为雪松信托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雪松信托的申请。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2年8月26日刊登的《诉讼结果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作为原告或申请人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事项涉案金额10.94亿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事项涉案金额0.5亿元;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评估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取决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仲裁并全力推动相关仲裁事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仲裁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留意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南昌仲裁委送达的《答辩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