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第五期)

2023-10-26 12:36:4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10月24日,贵州省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第五期)。

贵州省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第五期)

按照核查处置有关工作要求,现将2023年食品抽检中凯里市联超生活超市、凯里市上海苏果超市两家单位经营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23年5月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到位于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桂花苑B区6号一楼的凯里市联超生活超市对其所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日的鹿龟酒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到凯里市上海苏果超市对其所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的苗乡侗寨人参酒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经查明,凯里市联超生活超市共购进数量为1件的鹿龟酒,每件12瓶,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日。当事人已提供该批次鹿龟酒的采购票据、生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的相关凭证。在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该超市立即下架该批次鹿龟酒,于2023年8月1日向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该产品除抽检用4瓶外未售出,不需要实施召回。该超市经营酒精度与产品标签明示值不符的鹿龟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因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进货时查验了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和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不合格的鹿龟酒8瓶。

(二)经查明,凯里市苏果超市共购进数量为1件贵州冰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苗乡侗寨人参酒,1件/6瓶,规格520ml/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苗乡侗寨人参酒的采购票据、生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的相关凭证。在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该超市立即下架该批次苗乡侗寨人参酒,于2023年9月20日向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该产品除抽检用5瓶外未售出,不需要实施召回。该公司经营酒精度与产品标签明示值不符的鹿龟酒,不能提供采购票据、生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00元);

3.没收不合格的1瓶苗乡侗寨人参酒;

4.处罚款壹万伍仟壹佰元整(¥1510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伍仟壹佰壹拾贰元整(¥15112.00元)。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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