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买理财亏损近40%后起诉银行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

2023-10-26 16:00:29 - 法治周末

银行应尽到信息披露义务,且有义务区分投资者的身份,对于非专业、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人,银行工作人员应该认真解释产品风险点、盈利点分别在哪儿,在销售、推荐高风险产品的时候要充分进行风险提示,不能扩大产品的收益,不能有误导和引导投资人的行为存在

投资者买理财亏损近40%后起诉银行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

《法治周末》记者孟伟

近年来,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亏损事件时有发生。

随着“投资理财”理念深入人心,购买金融产品成为很多人日常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金融知识具有其专业性,许多投资者并未掌握足够的金融知识,部分投资者为了保险起见,选择在银行购买其代销的理财产品,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风险。

作为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当理财产品亏损时,银行该承担何种责任?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银行代销理财纠纷,很好地诠释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投资27.7万亏损约10万投资者起诉银行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的投资者杨某花27.7万元购买了某银行代销的一款基金产品,一年多的时间里亏损超10万元,遂将代销机构告上法院。

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7月,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杨某通过手机银行购买了一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的风险等级显示为R4。交易金额27.70万元,其中,交易份额27.38万份,手续费0.33万元。

2022年7月,该银行理财经理致电杨某,告知该基金近期有所反弹,当时亏损金额约为5.37万元。2022年11月16日、12月21日杨某分两次赎回基金,共计回收本金17.1393万元,其间累计亏损10.2321万元。

在杨某看来,在买入时,银行员工并未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且在投资者买入一年后才进行风险提示。他认为,银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基金代销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他损失的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某银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未尽到适当性义务,而投资者杨某在知晓基金亏损的情况下未及时止损。最终,法院判决该银行向杨某赔偿其基金亏损金额的30%,杨某自行承担70%。按照杨某损失本金数额10.23万元计算,银行承担3.07万元,杨某自行承担7.16万元。

银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成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银行作为基金代销机构是否尽到了适当性义务。

法院指出,在本次事件中,某银行未能举证工作人员在推荐杨某购买案涉基金过程中,已对杨某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及已向杨某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等相关证据。其也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推荐给杨某的风险等级较高(R4)产品是否与杨某的风险承担能力等相匹配,即是否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还有,该银行在基金到期后及持续下跌等重要节点,确实并未进行风险提示,法院最终认定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此类案件的焦点主要在于银行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了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销售机构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何为适当性义务?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中心主任许旭亮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适当性义务是指,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对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后,合理推荐、销售适当产品的法定义务。

许旭亮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理财纠纷除了关注金融代销机构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外,还要看是否尽到风险揭示义务,“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后,是否有完整的产品销售声明、风险声明、客户确认书”。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担能力应匹配

银行履行适当性义务其中一个关键点就是,是否向投资者推荐了与之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银行对理财产品实施风险分级的依据,来自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给理财产品定风险等级,再将两者进行匹配,在形式上完成了对应关系。

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一起理财纠纷,因银行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未尽适当性义务,最终该案中银行被判赔偿客户全部损失。

2016年7月,上海市民王某娜在一家银行开设理财账户,并书面填写《风险问卷》一份。经银行风险问卷测试,王某娜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属于可以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同年10月,王某娜在该银行买入100万元该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该产品为定期产品,等级为高风险。2018年、2019年,王某娜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先后到期清算,最后亏损约23.48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娜在做《风险问卷》后至买入该争议理财产品前,购买的多是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足以证明银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情况,显然未尽适当性义务。同时,因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以致王某娜盲目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银行存在明显过错,此等过错与王某娜所受理财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许旭亮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时让投资者跨界购买产品,相当于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一般银行对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为R1-R5五个档,R1风险最低,R5风险最高。一般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投资者会匹配风险等级为R1、R2的产品,风险承受能力为‘激进型’的投资者可以购买R5以下任何产品,一般无法跨界购买”。

他还透露,现在很多投资者通过手机端进行投资,一般情况下在客户端上推荐的理财产品是与该用户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不会推荐过高风险等级的产品。

建议银行重视代销风险

根据《九民纪要》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许旭亮透露,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往往由于业绩压力,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规定的动作,如扩大产品收益、降低产品风险,诱导投资人购买,导致这类纠纷的出现。他建议,银行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银行应尽到信息披露义务,且有义务区分投资者的身份,对于非专业、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人,银行工作人员应该认真解释产品风险点、盈利点分别在哪儿,在销售、推荐高风险产品的时候要充分进行风险提示,不能扩大产品的收益,不能有误导和引导投资人的行为存在。

同时,刘俊海希望银行能够重视代销风险,“要挣阳光财富,不要靠欺诈和误导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许旭亮也建议银行重视证据的留存,“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在专用的理财销售专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能够完整地关注到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风险揭示义务”。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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