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42号)

2023-10-26 16:38:2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42号)。

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42号)

按照湖南省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有关要求,于2023年7月11日对娄底市娄星区山枣龙泉饮用水商行销售的桶装饮用水“优质包装饮用水”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食品名称:“优质包装饮用水”

生产日期:2023-07-06

生产单位:湘乡市万福龙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生产单位地址: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龙泉村上龙头口村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8月5日,本局在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D20230536)后,依法向该店送达了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文书,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优质包装饮用水”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8日购进,当日该产品抽样基数为30桶,我局对其所购进的7桶全部予以抽取,未对外销售。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1664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娄底市娄星区山枣龙泉饮用水商行在收到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了问题原因并做出如下整改:1.加强货物收存管理;2.对不合格产品坚决不采购。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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