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景甜同款”服饰 长沙两家公司被起诉

2024-10-26 03:07:54 - 三湘都市报

三湘都市报10月25日讯  消费者奔着明星同款去网店购物,网店醒目位置使用明星图片进行展示,如果没有经过明星授权,这种行为就侵权了。10月2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明星景甜起诉了长沙两家服饰公司,两公司均在网店中使用了“景甜同款”字样,同时发布了景甜肖像图片介绍商品。法院分别判决两公司赔偿1.3万元,1.7万元。

“景甜同款秋装洋气减龄两件套”,这是淘宝一家粉丝数超114万的店铺售卖的商品名,商品链接主页配图中,使用了景甜相同服饰不同角度的5张照片,而景甜及她的公司并没有授权该店使用这些照片。

景甜方委托律师对该商品链接进行证据保全,这家店所属公司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景甜方认为公司侵犯了景甜的肖像权,起诉到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删除相关照片停止侵害,在媒体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擅自使用景甜肖像图片用以宣传销售的服饰商品,已构成对景甜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应对此承担肖像侵权责任。景甜作为影视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被告行为明显带有营利目的,必然导致景甜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该公司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向景甜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赔偿景甜经济损失1.3万元。同一天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同样判决侵权的公司在网店首页向景甜公开道歉,赔偿1.7万元。

法官提醒,未经他人授权,擅自利用他人进行产品宣传以谋取利益,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肖像权关乎公民尊严与社会评价,未经同意以商业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日常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照片也应严格审慎,增强肖像权保护意识,一旦遭遇侵权,应迅速搜集并保存证据,依法捍卫合法权益。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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