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莲”忘返?
转自:上观新闻
香味浓郁口感绵密
A级大果新鲜到货,速抢
批量采购,欢迎私信
快看!又一年榴莲季,
批发商王先生的朋友圈更新了!
很快,各地分销商纷纷预约订货
这次,王先生面对各路“合作伙伴”
不再透支“合作信用”
少了放心大胆
多了友好“防范”
……
曾经的合作伙伴
2023年8月底,王先生刚发完“鲜果到货”的朋友圈,便收到了一个订单消息。消息来自几年前合作过的贾某,对方称目前与人合伙做生意,今年想从王先生处批发榴莲。王先生觉得之前与贾某的交易都很顺利,他凭着信任就没收这笔定金。
9月9日,王先生再次通过微信与贾某确定好数量和价格,便发货了。当王先生要结算货款时,贾某先是推说要等货到核对好,之后又说要等货卖完,一直拖着不肯付款。
按照水果市场的惯例,客户收货后如果碰到僵果、烂果等质量问题,在三天以内统计好损耗并提供证据,批发商认可损耗后会补发或抵扣货款。
起初,贾某表示会拍摄坏果情况,到了9月16日却说货已经卖完,有问题的烂果已经直接处理了。几天后,尽管没有发来任何凭证,贾某仍然声称第一批货损耗太高,要王先生再发一批,她想从这批里扣除后再结算货款。为了能顺利结算第一批货款,王先生又发了一批,且这次他特意检查了榴莲的质量……
就这样,整个9月,王先生发给贾某三批榴莲,共计900余件,每次贾某都用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拒绝与王先生见面协商,后来还将他拉黑。
实地“考察”发现……
一直收不到货款,贾某又失联,王先生决定实地催款。2024年2月,他找到江苏某水果市场,从一个分销商处了解到,当时贾某收到货后,很快就以明显亏损的价格转卖给他们。
王先生认为,这根本不符合正常做生意的逻辑!他发的榴莲基本上都是未开口,可以放着卖上几天,除非是榴莲放得太久影响品质,才会降价销售。
现场几家分销商告诉王先生,他们从贾某处进的榴莲,损耗率顶多10%,远未达到贾某所说的43%。
王先生随后又了解到贾某名下根本没有公司,而且还是失信人员!他惊觉被骗,遂报警。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民警认为贾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24年6月6日将其传唤到案。
如今的骗子
贾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为生意失败,她有数十万外债被催还,经济压力巨大。当时正好看到王先生更新的朋友圈消息,她觉得近年榴莲市场需求大,“来钱快”,就谎称与人合伙经营贸易公司,以进货为由,从王先生处骗取榴莲。她利用此前合作时积累的信用,“透支”王先生对其的信任。
经查,2023年9月,贾某因欠债较多无力偿还,编造理由骗取王先生榴莲共900余件。贾某收货后,不经验货、未确定损耗即以“高买低卖”的方式,低价倾销,以实现快速变现,并将非法获利用于偿还债务及挥霍。经核算,涉案应付货款共计62万余元,案发前经被害人多次催款,贾某实际仅支付2万元,本案诈骗数额为60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贾某与王先生虽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但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王先生记录了销售成交单并通过微信将单据照片发给贾某确认,王先生实际履行了该买卖合同的义务,交易过程可以体现双方之间在生产经营领域存在合同关系,王先生基于该合同被骗。
贾某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仅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即水果批发商王先生的财产权利,还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经审查,奉贤区检察院认为贾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专业批发市场的商户们日常面对较大的业务量,往往凭借此前积累的“商业信誉”,或是“识人经验”,“精简”交易流程,一些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足,极易被不法分子欺骗,导致财物损失。
因此,商户在交易过程中应更为慎重,达成交易意向或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及履约能力,查验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信息等,不要减少“保证金”“定金”购销流程等。如遇问题,采取必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控制风险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涉及刑事合同诈骗,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及时报警。
特别声明:本文经上观新闻客户端的“上观号”入驻单位授权发布,仅代表该入驻单位观点,“上观新闻”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如您认为发布内容侵犯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