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重庆元合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26 09:52:5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12号),涉及重庆元合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重庆元合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元合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NN6981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现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23号普惠康城一期商业1号               

法定代表人::刘耕源                 

身份证件号码:51**************10                   

2021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单位经营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现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23号普惠康城一期商业1号綦江元合堂中医门诊部开展了药品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门诊部位于二楼的治疗室内现场抽样以下药品:(1)黄柏,生产企业:海王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选,产品批号:20191101,生产日期:20191126,重量:100g,抽样数量:100g,抽样时该产品未开封;(2)瓜蒌皮,生产企业:海王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选,产品批号:20200401,生产日期:20200404,重量:100g,抽样数量:100g,抽样时该产品未开封;(3)荆芥粉,生产企业:山西华济药业有限公司,规格:50g/罐,产品批号:195551006,生产日期:2019年09月14日,抽样数量:44g,抽样时产品已开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3批次中药饮片的供货商随货同行和厂家检验报告。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诊部位于二楼的治疗室查到如下药品(8个品种中药饮片),产品标识信息如下:(1)浙贝母,生产企业: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1001,查到数量0.1kg,产品未开封;(2)紫苏叶,生产企业: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1201,查到数量0.1kg,产品未开封;(3)白头翁,生产企业: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1001,查到数量0.1kg,产品未开封;(4)秦皮,生产企业:安徽盛安堂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301,查到数量0.1kg,产品未开封;(5)破壁瓜蒌粉,未标示生产企业,产品标签上标示有以下信息:超微药粉,透皮专供,符合2010年药典质量标准,净重100g,批号见封口。封口处标示的信息不清晰。该产品已开封,现场称重数量为40g;(6)胆南星粉,未标示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规格等信息。该产品已开封,现场称重数量为30g;(7)黄柏粉,未标示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规格等信息。该产品已开封,现场称重数量为30g;(8)破壁砂仁粉,未标示生产企业,产品标签上标示有以下信息:超微药粉,透皮专供符合2010年药典质量标准,净重100g,批号见封口。封口处标示的信息为2017年8月4日。该产品已开封,现场称重数量为40g。你单位现场不能提货购进上述8个品种中药饮片的供货商随货同行票据、税务发票,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涉嫌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零售企业购进药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区局领导批准,现场依法对这8个品种的中药饮片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5月17日以你单位涉嫌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零售企业购进药品为由,经区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单位于2020年5月11日从药品零售企业濮阳市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以下13个品种的中药饮片:(1)车前子,批号:20190201,数量:0.1kg,单价:100元/kg,金额:10元;(2)醋乳香,批号:20200301,数量:0.1kg,单价:190元/kg,金额:19元;(3)瓜蒌皮,批号:20200401,数量:0.1kg,单价:80元/kg,金额:8元;(4)黄柏,批号:20191101,数量:0.1kg,单价:80元/kg,金额:8元;(5)砂仁,批号:20190501,数量:0.1kg,单价:1000元/kg,金额:100元;(6)石菖蒲,批号:20190501,数量:0.1kg,单价:150元/kg,金额:15元;(7)太子参,批号:20200401,数量:0.1kg,单价:680元/kg,金额:68元;(8)吴茱萸,批号:20200301,数量:0.1kg,单价:900元/kg,金额:90元;(9)五味子,批号:20191201,数量:0.1kg,单价:300元/kg,金额:30元;以上9个品种中药饮片的生产企业均为海王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10)白头翁,批号:181001,数量:0.1kg,单价:760元/kg,金额:76元;(11)浙贝母,批号:191001,数量:0.1kg,单价:200元/kg,金额:20元;(12)紫苏叶,批号:191201,数量:0.1kg,单价:80元/kg,金额:8元;以上3个品种中药饮片的生产企业均为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3)秦皮,批号:20200301,数量:0.1kg,单价:80元/kg,金额:8元,生产企业:安徽盛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中药饮片),你单位向供药方濮阳市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索取有随货同行票据、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及其经营资质(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另外,同月中旬,从销售人员张某某处购进以下4个品种中药饮片:(1)破壁瓜蒌粉,数量:0.1kg,购进价格:79.20元/kg,金额:7.92元;(2)胆南星粉,数量:0.1kg,购进价格:50元//kg,金额:5元;(3)黄柏粉,数量:0.1kg,购进价格:79.20元//kg,金额:7.92元;(4)破壁砂仁粉,数量:0.1kg,购进价格:990元/kg,金额:99元。你公司购进上述4种中药饮片,未向对方索取随货出库单、发票、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上述4个品种中药饮片包装标签上未注明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上述17种中药饮片购进金额共计579.84元。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单位对上述17种中药饮片销售和库存情况如下:(1)车前子,批号:20190201,已销售0.02kg,销售单价:110元/kg,销售金额:2.20元,库存的0.08kg已报损;(2)醋乳香,批号:20200301,已销售0.03kg,销售单价:200元/kg,金额:6元,库存的0.07kg已报损;(3)瓜蒌皮,批号:20200401,购进数量:0.1kg,销售价格80元/kg,已全部被我局用于抽样,我局支付抽样费用8元;(4)黄柏,批号:20191101,购进数量:0.1kg,销售价格80元kg,已全部被我局用于抽样,我局支付抽样费用8元;(5)砂仁,批号:20190501,已销售0.03kg,销价:1010元/kg,金额:30.30元,库存的0.07kg已报损;(6)石菖蒲,批号:20190501,已销售0.02kg,销售单价160元/kg,金额:3.20元,库存的0.08kg已报损;(7)太子参,批号:20200401,已销售0.03kg,销价:690元/kg,金额:20.70元,库存的0.07kg已报损;(8)吴茱萸,批号:20200301,已销售0.02kg,销价:910元/kg,金额:18.20元,库存的0.08kg已报损;(9)五味子,批号:20191201,已销售0.03kg,销价:310元/kg,金额:9.30元,库存的0.07kg已报损;(10)白头翁,批号:181001,购进数量:0.1kg,未销售,全部被我局扣押,拟销售价:860元/kg;(11)浙贝母,批号:191001,购进数量:0.1kg,未销售,全部被我局扣押,拟销价:300元/kg;(12)紫苏叶,批号:191201,购进数量:0.1kg,未销售,全部被我局扣押,拟销价:90元/kg;(13)秦皮,批号:20200301,购进数量:0.1kg,未销售,全部被我局扣押,拟销价:90元/kg;(14)破壁瓜蒌粉,已销售0.06kg,销价:80元/kg,金额:4.80元,库存的0.04kg被我局扣押;(15)胆南星粉,已销售0.07kg,销价:60元/kg,金额:4.20元,库存的0.03kg被我局扣押;(16)黄柏粉,已销售0.07kg,销价:80元/kg,金额:5.60元,库存的0.03kg被我局扣押;(17)破壁砂仁粉,已销售0.06kg,销价:1000元/kg,金额:60元,库存的0.04kg被我局扣押。

上述中药饮片销售金额共计180.50元。

现查明,濮阳市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经营方式:零售。该公司属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不具有批发资质。你单位购进的破壁瓜蒌粉、胆南星粉、黄柏粉、破壁砂仁粉等4种中药饮片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资质、购进票据等资料,无法说明具体的供货商。综上所述,你公司从不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购进13个品种的中药饮片,从来历不明处购进4个品种的中药饮片的事实成立,涉案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611元,违法所得共计180.5元。

另外,我局对在当事人单位门诊部的“黄柏”、“瓜蒌皮”和“荆芥粉”进行抽样后,随即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院于2021年8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其中的黄柏和瓜蒌皮“不符合规定”。黄柏的《检验报告》编号:A21YC00858,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瓜蒌皮的《检验报告》编号:A21YC00857,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这两份报告后,于2021年8月12日送达给当事人。对此结论无异议,没有要求复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行为成立。货值金额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属医疗机构)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原件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检查照片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诊部开展药品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场所内3个品质中药饮片进行抽样,并现场查获8个品质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随货同行票据、和税务发票及供货商资质)被我局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濮阳市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及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78517650)、濮阳市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从药品零售企业濮阳市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3个品质中药饮片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关于协查濮阳市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票据的函》(綦江市监函[2021]40号)原件1份、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濮阳市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票据的函〉回复函》原件1份、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上述3的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此回复函后再次对当事人门诊部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13个品质中药饮片的事实。

证据五: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2份,检验报告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门诊部内的中药饮片抽样并经具有合法检验检测资质的重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品瓜蒌皮和黄柏两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六:号码为68110418增值税普通发票打印件1份,证明我局在当事人门诊部抽样时支付购样费23元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药品报损表原件1份、当事人中药饮片购销存情况统计表原件1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销售(使用)13种中药饮片、从药品销售人员处购进4种未有任何资料的中药饮片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听告〔2021〕2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零售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以及从来历不明处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之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黄柏”、“瓜蒌皮”,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该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属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上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就本案而言,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涉案财物和获取的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零售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责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浙贝母、紫苏叶、白头翁、秦皮、破壁瓜蒌粉、胆南星粉、黄柏粉、破壁砂仁粉等8个品种中药饮片;

2.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

3.罚款2万元。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黄柏”、“瓜蒌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以及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减轻处罚:罚款3万元。

以上两种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浙贝母、紫苏叶、白头翁、秦皮、破壁瓜蒌粉、胆南星粉、黄柏粉、破壁砂仁粉等8个品种中药饮片;

2.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

3.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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