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 由现行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24-01-26 10:37:56 - 呼和浩特发布

转自:呼和浩特发布

记者从自治区妇联获悉,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单独核定后并入福利费科目,按现行渠道列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并于每年3月一次性全部发放。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所需经费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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