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变“故意伤害” 检察官改变案件定性原因几何?
转自:法制日报
夫妻两人发生争执,丈夫盛怒之下持刀将妻子刺伤,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丈夫小亮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过审查案件事实和核实全部证据后,最终将案件更改为故意伤害罪。
变更案件定性,其中原因几何?
争吵升级冲动丈夫持刀刺伤妻子
一次偶然的机会,1993年出生的小亮与1985年出生的小娟相识,两人很快擦出了爱情的火花,登记、结婚、生子一切又那么顺理成章,然而随着孩子“满月酒”的到来,差点让他们家破人亡。
2023年12月的一天,为了庆祝孩子满月,小亮把父亲、大哥叫到家里吃饭,席间大家都挺高兴。
“你俩好好的,等明年开春的时候出去干活,把你俩的外债还一下,我给你们带孩子……”席间,小亮的父亲见小两口都没有工作,如今又有了孩子,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小娟听了此话,心里虽然不高兴,但并未当场表现出来。
“你没有正式工作,也挣不来钱,孩子这么小,现在还要我出去挣钱……”
吃完饭后,小娟和小亮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激烈争吵。第二天,小娟离家后,小亮疯狂打电话联系小娟,小娟终于在晚上回到家,并再次发生争吵。小亮联系父亲到家中劝解,小亮父亲还带着小亮的姐姐、姐夫赶到小亮家……
但是争吵并没有随着其父亲几人的来到而缓解,反而不断升级。小亮趁机到厨房取了一把尖刀,进入卧室后与小娟又发生了激烈争吵。
“今天我就整死你!”
小亮拿出藏在后腰的尖刀将小娟腹部和背部刺伤,小亮的亲属见状及时制止了小亮的继续行凶,与此同时,小娟躲到床上并报了警,在民警与120到达现场后,小娟被送往医院。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小娟损伤应评定为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小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遂将此案移送至梅河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终结故意杀人改判故意伤害
“我们于2024年1月受理该案,案涉双方系夫妻关系,且育有一子,双方之间的矛盾由家庭琐事引发,从伤情鉴定及法医口头陈述来看,小娟的腹部、背部伤口为刺伤,其他伤口是被划伤的,且像是一刀划伤,不是多次、反复捅、刺形成。”承办检察官认为,小亮作为成年男性,手持尖刀,力量远超被害人小娟,虽然现场有其亲属从中阻止,但如果有非法剥夺对方生命的目的,必然能够对其致命部位造成伤害。
“案发时,虽然小亮曾扬言要杀死小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这句话就认定其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承办检察官表示,在本案中,小亮并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从疑罪从轻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小亮的行为并非故意杀人。
小亮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小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小亮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说。
依据吉林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小亮无前科劣迹,确定量刑起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持刀实施伤害的行为,可以从重处罚,小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法院根据被告人小亮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害人一直拒不和解,但在庭审之后,小娟又同意调解,并最终达成赔偿谅解,二人表示将继续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故对小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厘清证据审查事实转变案件性质
如今,小亮被判了缓刑,而小娟也原谅了小亮……
“案件的办结不是终点,而是引发我们整个社会对这起案件进行认真思考和深刻总结的起点。”承办检察官说,本案中,小亮比小娟小8岁,曾力排众议于小娟结为夫妻,可见小亮对小娟有较深的感情。二人均无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仅因一时的冲动导致案件发生。家庭纠纷应以理性和克制的方式解决,冲动和暴力行为只会进一步加剧矛盾,让自己深陷囹圄,夫妻缘尽,毁了苦心经营的家庭。
检察官说法:
家庭和睦事关社会和谐,当家庭成员发生矛盾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从情感维系角度友好协商,力争圆满化解矛盾。但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请一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撑起法律保护伞,真正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