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电话公布!张家口4地最新通告!

2024-02-26 10:05:52 - 政府网站

转自:张家口发布

张家口市桥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畅通“消防通道”完善消防系统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消防通道和消防系统是火灾发生时人民群众“生命屏障”。但是堵塞、占用、封闭、锁闭消防通道、停用消防设施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管理,推动解决堵塞、占用、封闭、锁闭消防通道等“老大难”问题,现就集中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二、开展消防通道自查自改。社会单位要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关停消防系统等隐患问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要依法加强消防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三、组织集中清理。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以下消防通道管理职责:

(一)增设消防通道标识,开展巡查,积极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及时纠正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占用、堵塞行为通过公告、微信群进行公示。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划归停车位,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集中清理违法设置的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广告牌等固定障碍物以及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车辆、杂物。

(四)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对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劝阻。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桥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2日

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畅通“消防通道”完善消防系统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消防通道和消防系统是火灾发生时人民群众“生命屏障”。但是堵塞、占用、封闭、锁闭消防通道、停用消防设施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管理,推动解决堵塞、占用、封闭、锁闭消防通道等“老大难”问题,现就集中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二、开展消防通道自查自改。社会单位要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关停消防系统等隐患问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要依法加强消防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三、组织集中清理。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以下消防通道管理职责:

(一)增设消防通道标识,开展巡查,积极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及时纠正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占用、堵塞行为通过公告、微信群进行公示。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划归停车位,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集中清理违法设置的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广告牌等固定障碍物以及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车辆、杂物。

(四)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对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劝阻。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5日

张家口市万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畅通“消防通道”完善消防系统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消防通道和消防系统是火灾发生时人民群众“生命屏障”。但是堵塞、占用、封闭、锁闭消防通道、停用消防设施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管理,推动解决堵塞、占用、封闭、锁闭消防通道等“老大难”问题,现就集中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二、开展消防通道自查自改。

社会单位要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关停消防系统等隐患问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要依法加强消防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三、组织集中清理。

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以下消防通道管理职责:

(一)增设消防通道标识,开展巡查,积极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及时纠正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占用、堵塞行为通过公告、微信群进行公示。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划归停车位,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集中清理违法设置的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广告牌等固定障碍物以及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车辆、杂物。

(四)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对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劝阻。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万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畅通“消防通道”完善消防系统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消防通道和消防系统是火灾发生时人民群众“生命屏障”。但是堵塞、占用、封闭、锁闭消防通道、停用消防设施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管理,推动解决堵塞、占用、封闭、锁闭消防通道等“老大难”问题,现就集中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二、开展消防通道自查自改。社会单位要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关停消防系统等隐患问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要依法加强消防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三、组织集中清理。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以下消防通道管理职责:

(一)增设消防通道标识,开展巡查,积极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及时纠正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占用、堵塞行为通过公告、微信群进行公示。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划归停车位,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集中清理违法设置的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广告牌等固定障碍物以及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车辆、杂物。

(四)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对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劝阻。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宣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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