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七十八批)
招远市优信果蔬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08月0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优信果蔬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冷柜内贮存的“冰怡莲”牌品名为泰象冷冻榴莲肉的一件袋装食品(现场称重为900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4日,保质期24个月,检查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宝禾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2年9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宝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不齐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金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2年8月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金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驼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2年8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驼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顺塔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2年9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市顺塔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不齐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皓宇酒水商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9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皓宇酒水商行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经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万佳果蔬生鲜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9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万佳果蔬生鲜超市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经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佰品优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9月1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佰品优超市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经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莲信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10月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莲信超市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经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梅林麻辣串店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2年5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梅林麻辣串店进行公开检查,检查发现该业户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5月26日前办理小餐饮登记证。2022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招远市梅林麻辣串店进行公开检查,检查发现该业户仍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贰号百货便利商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9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贰号百货便利商店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贮存的纯牛奶未离地,当事人不能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金凯酒水商行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9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金凯酒水商行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商行内贮存的泰山原浆啤酒未离地存放,当事人不能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军琴小吃经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10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军琴小吃经营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中的“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小苑快餐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10月2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小苑快餐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中的“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兴君饭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10月2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兴君饭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中的“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大众海鲜火锅城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10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大众海鲜火锅城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中的“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南院庄饺子城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10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南院庄饺子城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中的“小餐饮公示栏”上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信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辰成百货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发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辰成百货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芝麻香油、苏子油)及进口的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2022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销售区及仓库进行检查,仓库未发现上述产品。现场检查销售区货架及冰箱内发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芝麻香油、苏子油)及进口的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一宗。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制度,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