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之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怎么判定?违法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23-12-26 01:30:17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普法小课堂之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怎么判定?违法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大家都知道《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不仅实现了管理区域、管理对象全覆盖,同时还加大了惩处力度。那什么样的行为算违法呢?违法了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普法小课堂之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怎么判定?违法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单位包括产生生活垃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那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指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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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单位未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四分法”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如:将报纸、纸板箱、饮料瓶等可回收物投放至干垃圾收集容器,将花卉绿植等湿垃圾投放至干垃圾收集容器等。单位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任何一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有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入,即可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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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的规定则是,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里的个人指已满14周岁的人。此外,个体工商户按个人论处。

普法小课堂之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怎么判定?违法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二是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将可回收物与干垃圾混合投放的未设定罚则,这是《条例》关于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中,对个人与单位规定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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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活垃圾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因此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属于常见、高频、多发性行为,且具有“一过性”特点,执法人员往往很难亲睹当事人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如果没有直接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但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亦可认定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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