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售卖电子书获利200万元 4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封面新闻戴竺芯实习生满奕廷
在未取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出版他人著作犯法吗?近日,四川高院、重庆高院联合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电子书侵权案”。四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发行销售电子书籍两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200万元,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向他人购买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被告人赵某等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两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200万元。
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赵某使用淘宝网对外销售电子书籍。2018年1月以来,为销售电子书籍,被告人钟某自建网站“天天kindle”并负责网站的维护和管理,被告人赵某则利用该网站销售电子书籍七千余册,非法经营额达15万元。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几人以同样的方式非法经营额达16万元。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
本案中,涉案电子书数目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部分涉案电子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本案被告人无法提供其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材料,亦无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已经届满等,可推定被告人所销售的电子书享有著作权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钟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