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报道|打击假冒注册商标 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被告单位贵州安顺某雪糕冷冻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是贵州省的扶贫企业,吸纳多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被侵权单位某乳业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重点企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坚持保护民营企业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的办案思路,一方面依法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另一方面全力挽回被侵权单位经济损失,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助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胡某是贵州安顺某雪糕冷冻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饮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胡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印刷公司制作注册商标“绿色心情”雪糕包装膜。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饮品公司以实地推销方式向贵州、四川等地销售“绿色心情”雪糕,销售金额为65.1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雪糕863件,货值金额为7767元,查扣雪糕包装膜72件约2000公斤。
【检察履职】
2020年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以胡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和林格尔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9日,和林格尔县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移送该案件。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严格审查全案证据,精准把握案件定性,综合判断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是准确认定犯罪罪名。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经审查,涉案雪糕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但案卷内没有涉案雪糕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检察机关精准研判,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涉案雪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据。经调取贵州省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年度检验报告,证实被告单位生产的“绿色心情”雪糕质量合格,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其他犯罪。
二是准确认定犯罪主体。被告单位于2013年5月依法注册登记成立,股东为胡某、卜某及杨某,分别持股50%、25%、25%。经审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胡某,公司的经营及决策均由胡某掌控。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本案销售“绿色心情”雪糕的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经营,未归个人使用。并且,被告单位的产品订销合同对外均以“贵州安顺某雪糕冷冻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因此,将案件认定为单位犯罪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
三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根据法律规定,案件被告单位、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达6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根据销售金额确定基准刑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被告单位积极赔偿被侵权单位损失、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2021年1月21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饮品公司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精准把握刑事司法政策,保护民营企业,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办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单位是贵州省镇宁县扶贫企业,并已吸纳18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同时,被告单位生产雪糕品种不一,假冒的“绿色心情”雪糕仅为其中一种,说明被告单位并不以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检察机关一方面充分考量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另一方面坚持把检察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保障了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二是依法用好检察权,全力追赃挽损,实现公平正义。对被害单位而言,全力挽回经济损失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因此,检察机关在对被告单位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注重保护被害单位的合法利益,积极联络被告人家属和被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最大限度挽回被害单位遭受的经济损失。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胡某近亲属代表被告单位向被侵权单位赔偿65.18万元。
三是讲述检察好故事,弘扬法治正能量。及时总结案件办理成效和经验,形成典型案例汇编,通过检察机关网站、传统媒体、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展开宣传,展现案件办理背后的法治意义,宣传输出办案理念,以一个好典型催生更多好典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本报记者于莹莹 通讯员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