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的相关规定,我站制定了《关于规范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文件规定,2016年1月取消认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类别为水平评价类),2016年11月24日我省发文停止了该项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续期登记等业务。
二、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一、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