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书面承诺弃缴社保,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2024-04-26 21:29:53 - 南宁晚报

广西南宁横州市的凌某向就职的物业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物业公司据此不为其缴纳社保。凌某打卡上班后晕倒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与物业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诉诸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法律纠纷后,究竟由谁担责?4月26日,横州市法院发布了该起案例并释法点评。

2021年3月26日,某物业公司与凌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安排凌某在秩序维护员岗位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小区的巡逻及小区大门岗亭值守。同日,凌某向物业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

2021年11月24日11时30分左右,凌某从物业公司打卡上班(晚班上班时间为12时至19时30分)。19时许,有小区业主发现凌某晕倒在该小区某栋的门前草坪,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即报告小区保安及打120急救电话。19时48分,120急救车把凌某送至当地某医院抢救治疗。抢救至21时40分仍无呼吸心跳,临床宣布死亡。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凌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凌某近亲属与物业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协商不成,遂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向凌某近亲属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物业公司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之日,凌某执行的值班时间从12时至19时30分,负责小区的巡逻及小区大门岗亭值守。值班人员需要打卡上下班,凌某当天已打卡上岗,19时许被业主发现晕倒在小区楼栋门前草坪,19时48分被送至当地某医院抢救治疗,凌某未能打卡下班,根据其上班时间、打卡情况等证实了凌某仍处于工作岗位上,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本案中凌某虽向物业公司提交申请书,申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责任和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凌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仍可享受工伤待遇,综上,物业公司应当向凌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邓某等三人(凌某近亲属)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社会保险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的社会物质帮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有的劳动者为了少缴社保,多拿工资,主动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将社保转成工资支付,这种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权约定变更或放弃,即使员工自愿申请或者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郑芳通讯员钟窈玲

编辑|孙玥

校对|卢小青

审核|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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