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离婚女方分得千万财产,要求复婚时发现男方早有私生女

2022-05-26 14:05:46 - 北京青年报

据政法频道消息,株洲一男子林某以“经济利益”为名与妻子言某协商“假离婚”。两人于是办理离婚,理由是林某不忠于家庭、婚内出轨。离婚时双方已分割的财产价值1370万元,其中归言某所有的财产价值1240万元,归林某所有的财产价值130万元。

此后,林某追回债款800万元。言某向林某提出复婚,却发现林某在婚内已与其他女性生育一女——“婚内出轨”原来是真的!

言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得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800万元的80%。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此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夫妻假离婚女方分得千万财产,要求复婚时发现男方早有私生女

夫妻“假离婚”后女方分得千万财产

复婚未果发现前夫秘密

2019年6月27日,林某和言某以林某不忠于家庭、婚内出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株洲市天元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此前,林某曾以经济利益为名,与言某协商“假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当时10岁的儿子归女方言某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在无特殊情况下,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5000元,有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男方每周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天。

双方共同存款自行分配,双方名下的车辆各自归车辆登记所有人所有,双方婚内共同购买的九套房产、配套车位及房屋内所有配套设施归女方言某所有,其他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经夫妻俩确认,离婚时双方已分割的财产价值1370万元,其中归言某所有的财产价值1240万元,归林某所有的财产价值130万元。

之后,案外人罗某向林某还债800万元。言某与林某协商复婚一事,但没有结果。随后言某发现,自己与林某尚未离婚前,林某已有与其他女性生育一女,并且向他人赠与大量财产。

言某再次与林某协商复婚未果后,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得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800万元的80%。

离婚后追回800万债权的共同财产

两人怎么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言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分析,案外人罗某向林某偿还的800万元债权,为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言某请求分割该债权,一审法院应予以支持。

考虑到孩子由言某抚养,双方已分割的共同财产的价值,以及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某应支付言某共同债权分割款280万元。

言某不服此判决,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言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分得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800万元的80%。

言某认为,一审将双方已分割的财产合并一起分割,违反不告不理和意思自治原则;即使重新分割亦应当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一审分割比例显失公平。

林某则辩称,言某分得的共同财产远多余于林某,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主要针对未分配财产,要考虑双方离婚过错、是否隐瞒财产、双方生活是否困难等。

本案中,首先,双方离婚是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其次,通过言某二审中关于离婚时已知悉该笔债权的自述,可以认定言某离婚时知道诉争财产。结合离婚协议条款“其他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及除诉争财产之外的财产价值,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案涉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一审结合双方离婚时的原因、过错情况、已分割财产价值、本案诉争财产价值,将本案诉争财产适当分给言某部分,且林某并无异议,并无不当。鉴定费系查明事实必要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另,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登记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故言某关于“假离婚”的相关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言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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