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原味瓜子、桑葚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7期),涉及11家经营单位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1230的黑鱼(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横溪佩琴水产摊销售的黑鱼(活体),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活体),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3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5.24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0849的米鱼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鄞州云龙分公司销售的米鱼干,抽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鱼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3.32元;2.罚款10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0972的橙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七彩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橙子,抽检项目中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一)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8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11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0960的原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横溪乾锦超市销售的原味瓜子,抽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瓜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4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罚款10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1231的米线(生湿面制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周秦生面店销售的米线(生湿面制品),抽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线(生湿面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6月8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2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元;2.罚款3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0960的八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下应小范食品摊销售的八角,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0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七、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1229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五乡清荣蔬菜摊销售的豇豆,抽检项目中灭蝇胺、倍硫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44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元。
八、抽样编号为XJC23330212308631235ZX的桑葚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邱隘如果饮品店销售的桑葚,抽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3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九、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1222的鳊鱼(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山市场+王志良销售的鳊鱼(活),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49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元;2.罚款3000元。
十、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0914的咸齑(酱腌菜)和XBJ23330212308630915大蒜头(酱腌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五乡伯申副食摊销售的咸齑(酱腌菜)和大蒜头(酱腌菜),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咸齑(酱腌菜)和大蒜头(酱腌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十一、抽样编号为XJC23330212308631236ZX的桑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鹂缘水果店销售的桑椹,抽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5.75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