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关系法的创新发展

2024-06-26 07:37:19 - 检察日报

对外关系法的创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对我国发展对外关系作出总体规定的基础性、综合性的涉外法律。作为我国宪法相关法、涉外领域基本法和对外关系综合法,就其立法体系的严谨性和内容的覆盖面而言,它也是国际上第一部相对完整的对外关系国内立法,在指导思想、规范范式、调整对象、理念引领、价值宣示、制度设计等方面实现了创新发展。

指导思想上融通习近平外交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创造性凝练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理论成果。对外关系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展对外关系,促进友好交往。”该条规定不仅确定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也确定了其是制定对外关系法的指导思想。

从内容上看,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外交大政方针的系统集成,它把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外交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信念,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担当,体现了习近平外交思想在对外交往中的举旗定向作用,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指导引领作用。换言之,对外关系法既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法治表达,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对外传播,它采取政策法律化方式进行价值立场表达和传播,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实现了涉外法律与外交政策的正向互动,体现了国内与国际、外交与法治、政策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平衡了法律的宣示作用和实施效果,兼顾了国内反应和国际影响,对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提高对外交往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规范范式上统筹国际合作与国内协作的合作范式

由于国体、政体和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不同,不同国家规范对外关系的范式存在明显差异。美国宪法有限且宽泛的规则不足以涵盖纷繁复杂的对外关系,难以为联邦政府提供精确的指引,美国法官、学者对外为了追求和维护霸权,对内为了确立总统在对外关系中的特权,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总体而言,对外关系例外主义在美国得到了普遍支持,它以对外关系引起的法律问题在功能、理论和方法论等方面有别于内政中的法律问题,对联邦政府行使对外关系权力不应适用与对内事务相同的宪法限制为由,主张采取更宽松的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6年柯蒂斯案中判定:授权理论不适用于对外关系事务,国会通常需要在对外关系中授予总统更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和一定程度上不受法定限制的自由,因为联邦政府的对外关系权力“不依赖于宪法的肯定性授权”,都会“作为主权国家的必要附随物归属于联邦政府”,因此它与国内事务上的权力存在根本差异。由此可见,美国主要关注联邦政府对外权的性质和国内行使问题,是一种封闭范式。

欧盟对外关系法是欧盟法中调整欧盟在基础条约范畴内与第三国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运作体制,法律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在其演变进程中,尽管欧盟法院不直接参与对外关系,但它在对外关系领域通过行使广泛的管辖权,对界定共同体的对外权能、范围、性质、国际义务的法律效力等基础性法律问题,起到了“发动机”的作用。自成一类的欧盟法律体系是欧盟区别于其他国际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欧盟一直努力塑造欧洲更加注重“用规则改造世界”而非美国“用武力征服世界”的国际形象。欧盟调整对外关系的范式因此被概括为开放范式。

与美国和欧盟不同,我国对外关系法采取的是合作范式。在对外关系方面顺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在内部职权配置和行使方面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对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外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对外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负责对外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根据宪法确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外交部的对外关系职权;要求国家机构和相关国家机关加强协同配合。这种合作范式既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又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向世界展示中国和平发展的决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质量发展。

调整对象上兼顾国家/政府间关系和政府与私人间的关系

关于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国内外不同学者的观点及立法规定并不相同。主张对外关系法只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较为少见。例如,欧盟对外关系法主要规定欧盟的缔约权和欧盟条约规定的关税同盟政策、共同商业政策、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等问题。我国对外关系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适用本法。”因此,我国对外关系法所说的“对外关系”包括国家/政府之间的外交关系、政府与外国私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从文本分析看,“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不限于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起码应包括政府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这从对外关系法第7条“国家鼓励积极开展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的规定中可以得出。由于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及国务院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并没有包括同国际组织的关系,对外关系法将中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弥补了上述立法的缺失。但是,上述规定是否涵盖中国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和跨国私人间的关系,尚不明确。从功能分析看,由于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与宪法、其他国内法以及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密切相关,要发挥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方面的作用,应认为它没有明确排除中国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和跨国私人关系。由此观之,对外关系法关于调整对象的规定兼顾了国家/政府间、中国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和政府与私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为私人间关系和中国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留下缺口。这是满足现实需求与考量未来发展的科学创新之举。

理念引领上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观

对外关系法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宪法关于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制度内涵,第1条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定为立法目的的重要内容;第4条第2款、第3款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第19条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上述理念以全人类共同价值凝聚全球共识、以新型文明观超越文明优越和文明冲突、以道路多元自主丰富现代化模式、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全球治理理念的影响力、以中国共产党胸怀天下的政党担当赋予全球治理理念以动力。作为向世界展示新中国对外关系法治成果、实现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治体系系统集成的载体,对外关系法为国际社会贡献了一份通过国家立法调整对外关系的“示范法”。

价值追求上重申中国的全球安全观、全球发展观和全球文明观

对外关系法通过法律形式将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固定下来,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坚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基本原则;坚持公平普惠、开放合作、全面协调、创新联动的全球发展观,构建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尊重文明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坚持在对外援助中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这些规定有利于国际社会理解中国战略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吸引力,为“三大倡议”由理念变为现实、落地并指导实践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制度创新上结合中国实际与国际共识

对外关系法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彰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它设专章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制度进行系统规定,特别是对国际条约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安理会决议的执行、依法采取反制措施、海外利益保护以及对外执法和司法合作等重大涉外法律问题作了概括性制度安排,填补了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诸多空白。这为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增强涉外立法系统性、协同性,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发展打下了制度基础。

展望未来,对外关系法作为宪法相关法,需要明确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机关等国家机构在对外关系中的职权,充分发挥它们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作为涉外领域基本法,需要发挥其授权功能,根据宣示性条款制定、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不断丰富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充分发挥其作为国际秩序“稳定器”的作用;作为对外关系综合法,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具体规则,如不同类型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不同领域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条件与边界、反制措施的条件与程序、涉外执法合作的基础与流程、海外利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对外援助的法治化建设等。这些都是完善对外关系合作范式、开创对外交往法治模式,促进国际法治向更加公平合理方向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作者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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