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大连市普兰店支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原因为虚列业务费用

2024-06-26 11:50:22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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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4〕15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大连市普兰店支公司(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其虚列业务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大连市普兰店支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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