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矿山企业被处罚!

2024-06-26 22:45:46 - 应急管理部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事故概况

2023年6月6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业公司金银铅锌矿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三个违法行为:(1)该矿山井下安全出口采用角钢梯,未安设牢固且未设扶手,矿业公司没有及时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2)该矿业公司采用机械通风但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检测系统,2022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测;(3)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和副总经理周某、黄某某、王某某在2023年5月份带班下井时未与工人同时升井。

处理结果

应急管理部门对该矿业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矿业公司处罚款2.5万元;对该矿业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该矿业公司处罚款2.5万元;对公司领导未按有关规定带班下井的行为,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该矿业公司处罚款3万元,对刘某某、周某、黄某某、王某某分别处罚款1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对该矿业公司合并处罚,共计8万元。

专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矿业公司没有及时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矿山井下安全出口采用角钢梯,未安设牢固且未设扶手”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矿业公司在2022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测,属于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本案中,刘某某、周某、黄某某和王某某在2023年5月份带班下井未与工人同时升井,应当依据本条对该矿业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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